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新郑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 (略) 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资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 (略) 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 (略) 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 (略) 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 (略) 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 (略) (略) 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 (略) 门出具的证明。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 (略) (略)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略) (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 (略) (略) 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略) 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 (略) 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 (略) 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略) 受理 (略) (略) , (略) 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 (略)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 (略) 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 (略) 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 (略) 受理初审, (略) 门复审、 (略) 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乡镇、街道办领取《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略) 需申请材料, (略) 在地的乡镇、 (略) ;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略) 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 (略) 。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单位 (略) 相关证明,乡镇、 (略) 认可。
2.初审。乡镇、 (略) 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 (略) 门,受理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 (略) 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 (略) 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略) 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将资料返回乡镇、 (略) 。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 (略) 将审核意见和资料提交至 (略) 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 (略) 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 (略) 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略) 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 (略) 统一答复申请人。
4.核准。 (略) 门对收到乡镇、 (略) 提交的有关资料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 (略)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略) 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 (略) 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四、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
五、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 (略) 门会同市财政、 (略) 门根据市房 (略) 门提供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目前分配项目畅馨苑小区,租金标准为3.5元∕月∕㎡。
七、动态管理
对取得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 (略) 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保障家庭在年度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进行资格变更,合同终止的,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
八、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二) (略) 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 (略) 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 (略) 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
(四)市住 (略) 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市内低保、低收入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受理市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九、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略) (略) 交叉口华 (略) 5楼508(办公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