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安环责改〔2024〕7号
(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恒业工程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3RCE633
住址: (略) 鼓楼区五凤街 (略) 392号左海科技大厦A区综合四层02单元A066室
法定代表人:郑全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3月4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 (略) 机械设备租赁分包的 (略) 白濑水利枢纽工程影响区段改建工程ZQXSG标吴田坂隧工程现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分包的吴田坂隧工程项目尚处于施工期,但未进行隧道开挖作业;检查现场时,吴田坂隊道出口处正在排放施工废水,废水经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剑斗镇潮碧村欧树角落的坑仔口溪,经最后一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坑仔口溪的废水浑浊呈白色,造成流经溪底残留大量的白色沉淀污泥, (略) 安溪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排入坑仔口溪的废水采集水样。
根据《 (略)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坑仔口溪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环评及批复提出吴田坂隊道施工断面临近Ⅲ类水体,建议对距离水体较近的长大隧道施工期采取“隔油+气浮+沉淀”污水处理措施。经处理后的施工废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排放标准排放。
2024年3月5日, (略) 安溪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经最后一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排入坑仔口溪的废水ph值达9.5、悬浮物(SS)浓度达81mg/L,ph值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6-9),悬浮物(SS)浓度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4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2.2024年3月4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地址、方位、平面布局及废水排放情况;
3.2024年3月4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取证情况及违法事实;
4.2024年3月5日《 (略) 安溪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5.2024年3月5日, (略) 安溪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安环检[2024]6号),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略) 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施工废水的违法行为。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执行,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地址: (略) 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 (略) 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略) 丰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