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环执罚〔2024〕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瑞诚油气 (略)
法定代表人:孙亚军
身份证号码:6127**********631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9GND346
地址: (略) 永川区大安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0日对重庆瑞诚油气 (略) “大安2H1平台试采配套液化回收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 (略) 永川区大安街道,成立于2023年3月8日,法定代表人:孙亚军,经营范围:*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2023年10月18日,该公司正常生产, (略) 永川区生 (略) “大安2H1平台试采配套液化回收项目”厂界噪声进行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5号)显示,该公司厂界噪声为81分贝,按照《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昼间标准≤60分贝,夜间标准≤50分贝”的要求,该公司排放噪声不符合昼间标准,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凭:
1、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4、2023年11月10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5、2023年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原始记录表》。
6、2023年1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永环(监)字[2023]第JD175)及送达回证。
证据1、2、3、4、5、6证明重庆瑞诚油气 (略) 构成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事实。
7、2023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2023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孙亚军身份证复印件。
9、2023 (略) 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10、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7、8、9、10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瑞诚油气 (略) 。
11.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
证据11证明检查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其所收集提供之文书、证据具有合法性。
12.2023年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0号)及送达回证。
13.202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号)
证据12、1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程序合法。
14.2023年 (略) 项目经理张河所做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5.2023年11月30日制作的《视听资料》。
16.2023 (略) 提供的《检测报告》(COT[检]*)。
证据14、15、16证明重庆瑞诚油气 (略) 已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17.20 (略) 提供的《情况说明》。
18.20 (略) 提供的《大安2H1平台试采配套液化回收项目环境影响调查报告专家组咨询意见》。
证据17、18证明重庆瑞诚油气 (略) 主动中止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经该公司提供的专家意见,该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所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总体有效可行。
重庆瑞诚油气 (略)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3年11月17日向重庆瑞诚油气 (略) 直接送达的《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永环执改〔2023〕50号)。于2024年1月5日向重庆瑞诚油气 (略) 直接送达《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永环执罚告〔2024〕1号) ,告知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复核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重庆瑞诚油气 (略) 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单位,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2.对于重庆瑞诚油气 (略) 的上述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参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2〕6号)予以裁量。按照《 (略)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七)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
根据调查核实,重庆瑞诚油气 (略) 主动中止噪声超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经该公司提供的专家意见,该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没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所采取的噪声防治措施总体有效可行。我队执法人员于2023年 (略) 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 (略) 已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改,并向我队提供了委托重庆 (略) 对该站噪声监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OT[检]*),该报告显示,该站排放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限制,同时对该项目噪声产生设备修建了隔声挡板,并给近距离受影响的居民家里修建了隔声围墙,安装了隔音门窗。鉴于该公司具有以下两个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按照《 (略) 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规定。经2024年第2次环境违法案件调出会集体研究,决定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经研究,决定对重庆瑞诚油气 (略) 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整(大写:*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
收款银行:中国 (略) 永川支行
户名: (略) 永川区财政局
账号:*0513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重庆瑞诚油气 (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永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江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复议, (略) 江 (略) 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 (略) 江 (略) 申请强制执行。
(略) 永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