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万山区财政局项目预算评审
购买第 (略) 服务
框架协议
委托人: | (略) 万山区财政局 |
受托人: | 深圳 (略) |
签订时间: | 2022年11月15日 |
委托人(*方): (略) 万山区财政局
受托人(*方):深圳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及标段: (略) 万山区财政局项目预算评审购买第 (略) 服务、品目四
2、服务类别:按相关规范实施工程项目概算、预算的评审工作;提供造价咨询、信息服务等。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有冲突按排列顺序优先者为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业务自2022 年11 月15 日开始实施,至委托人支付受托人本工程项目全部酬金为止。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两份,受托人执两份。
委托人(盖章): 受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深圳 (略) 铜仁分公司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铜仁南长城支行
帐 号: 帐 号:*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受托人的义务
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五条 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应妥善保管、保护由*方提供的项目信息和资料等。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委托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委托人的义务
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对受托人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了解项目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活动予以积极配合,并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
受托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
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与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委托人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受托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受托人所交付的货物(服务)能够依约满足委托人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受托人的正常工作,受托人应予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受托人,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受托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受托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六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十九条 受托人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方,以便委托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委托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由于委托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二十五条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七条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八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二十九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的计算方式是以未付酬金为基数乘以万分之一乘以拖欠酬金的期限。
第三十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五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三十一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如果*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交付货物(服务),那么*方可要求*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交付货物(服务)一日的应交付而未交付货物(服务)价格的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1%;迟延交付货物(服务)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方有权在要求*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三条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四条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第三十五条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方违约。
其 他
第三十六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受托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略) 万 (略) 管辖。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南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略) 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B类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
(A类)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B类) 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审核;
(C类)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 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 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送审(概)预算资料、设计图纸等,委托人应在具备提供造价咨询材料三天之内提供。
第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完整将委托评审所需资料转交受托人,并监督受托人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之内开展评审,协调和解决受托方在实际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五条委托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接收委托人的监督,对审核质量和结果负责。
第七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对本协议和该项目工程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和该项目资料泄露给除委托人和第三人以外的单位或人员。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托人负责。
第八条 评审预留时间。对项目资料完整齐全且符合评审要求的,自所需全部资料送达之日起,在以下预留时间内(会审、复核、征求意见时间另计)受托人完成项目初审工作并向委托人提交初审结果:1、送审金额200万元以内的(不含200万元),10个工作日以内;2、送审金额200—2000万元的(不含2000万元),20个工作日以内;3、送审金额2000—5000万元的(不含5000万元),30个工作日以内;4、送审金额5000—10000万元的(不含10000万元),40个工作日以内;5、送审金额10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作日以内。
因工作需要加急办理的评审项目,由委托人在委托评审时与受托人会商后确定。
第九条 受托人必须在委托人完整提交送审资料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并提交初审报告,在经委托人、受托人、第三人三方签订《评审结果确认表》后再出具正式《预算评审报告》一式三份。因存在重大争议或特殊情况下,初审报告的提交时间可以顺延,但须经合同其他方负责人同意,顺延时间由各方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受托人机构评审人员有情况必须要与第三人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联系时,必须征得委托方同意。
第十一条 受托人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评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初审结果报委托人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若受托人交付的委托事务成果不真实等与交付成果有关的一切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受托人须独立承担法定责任。
第十三条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受托人的正常服务酬金:以项目工程造价预算金额作为取费基数,参照《 (略) 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通知(黔价房[2012]86号)文件标准计算咨询服务费后乘以(1-49%);咨询服务收费按标准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
付款方式:本项目中途不预付进度款,受托人出具正式的《预算评审报告》后,服务期满一个年度由委托人支付经双方核对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其中:根据受托人中标下浮率,按黔房价[2012]86号文件中相应计费标准计算最终服务费。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服务酬金:无。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服务酬金:无。
第十五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 支付酬金,按/汇率计付。
第十六条合同服务期内,如若受托方三次无理由拒绝委托方所委托的项目,委托方有权视为该中标供应商为虚假应标,取消其中标资格,解除委托合同,并将该情况上报相关部门,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 (略) 万 (略) 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