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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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宁县税务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 |||
建设地址 | 广宁县南街街道车 (略) (略) 内 | |||
建设规模 | 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包括:建筑室内装饰工程,室外埋地消防水池,给排水系统,通风与空调系统,电气系统,建筑消防系统,建筑装饰装修系统可维修改造面积为8115.35平方米。 | 合同价格 | 763.0232 | 万元 |
工程总承包单位 | ||||
勘察单位 | 中煤湖北地质 (略) | |||
设计单位 |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施工单位 | 广宁县 (略) | |||
监理单位 | 四川力华 (略) |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 陈庆明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 吴桂芹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董上志 |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 程晓梅 | 总监理工程师 | 吴建山 | |
合同工期 | 2022.09.30~2023.06.30 | |||
状态 | 正常 | |||
备注 | 质量监督注册号:*ZL047;安全监督注册号:*aj0038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