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略) 罚决定书
庆环罚〔2024〕71号
当事人名称:大庆中林 (略)
法定代表人:张亚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33M
地址:黑 (略) (略) 龙凤镇刘高手村东干线西侧
我局于 2024 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 (略) 东侧新建油泥储存棚和渣料库各1座;厂区西北侧新建热脱附车间1座,内部新建含矿物油废物密闭式热脱附炉间歇生产装置4套;厂区西南侧新建2座储罐,新建1座危险废物贮存库,检查时以上设备均未投入使用。上述新建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第101条危险废物 (略) 置的要求,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你单位新建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亚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企业基本信息情况和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2.你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张海南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委托 (略) (略) 调查;
3.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现场拍照的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现场情况;
4.我局于2024年8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现场情况;
5.你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办理了排污许可手续。
6.我局于2024年8月28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明对张海南进行调查询问的情况;
7.你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原有项目的环评验收、批复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办理了环评手续。
8.你单位于2024年8月23日,提供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你单位原有项目办理了危险废物经营手续;
9.你单位于2024年8月28日,提供大庆中林 (略) 新建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承诺书》复印件1份,证明企业新建项目的总投资额;
10.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8月23日,网络查询并下载小微企业名录1份,证明大庆中林 (略) 属于小微企业;
11.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4年8月23日,网络查询并下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证明大庆中林 (略) 新建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
12.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刘贤博、陈瑞春、付晓晗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以《 (略) (略) (略) 罚听证告知书》(庆环罚告字〔2024〕6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你单 (略) 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略) 分。”的规定,参照《黑龙江省生态环 (略) 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综合裁量你单位项目建设进程为设备安装阶段、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为报告书、环境违法次数1次、经济承受度小型、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积极等裁量因子,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 (略) 罚:
罚款金额人民币(略)万(略)仟元。
限于 (略) 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 (略) 罚款。
你单位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 (略)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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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 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