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04-01
为进一步促进生猪生产,切实使用好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精神, (略) 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引导生产、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切实稳定生猪生产、 (略) 场供应,提升疫病防控和抵御养殖风险的能力。重点支持生猪生产环节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确保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二、资金使用计划
2024年中央财 (略) 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元。本着“提升疫病防控和抵御养殖风险的能力,促进生猪产业发展,有效提高生猪保供能力,确保生猪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原则,我市计划将其中38.*用于生猪疫病防控方面,344.*元用于对具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且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 日产地检疫出栏2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予以补贴。
三、补贴范围
1、具备粪污处理设施设备,且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产地检疫出栏2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户( (略) 建成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养猪场户)的防疫、消毒、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支出补贴。
2、养殖场户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养殖档案填写规范,能够认真做好粪污处理设施及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防疫、消毒、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积极主动申报检疫,配合当地动监机构做好畜牧统计、日常监管、抗体监测等工作。
四、工作程序
各乡镇、街道根据养殖场(户)提供的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30日期间生猪产地检疫证明或基 (略) 检疫数据(如产地检疫用途为饲养的还需提供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以及对其养殖粪污治理设施设备现场查验等情况填报《 (略) 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于10月25 (略) 农业农村局。
各街道、街道要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养殖档案等相关材料和现场。对于无粪污处理设施设备或设施不符合“三防”要求,污染周边环境的生猪养殖场(户)一律不予申报;对日常不配合属地政府开展畜牧统计、养殖污染防治、粪污资源化利用、防疫、监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养殖档案填写不规范的养殖场(户),不予申报;对符合要求的场户在查验时要将其粪污治理设施拍照记录并存档,其产地检疫及相关证明材料存档。
市疫控中心(市动监所)对乡镇开展业务指导,对上报 (略) 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符合条件的各养殖场(户)产地检疫头数将补贴资金进行统筹分配 (略)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通过“一卡通”系统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养殖户账户。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工作责任人,核查人员为数据准确性负责。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强化监管。按照中央投资资金的管理要求,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各乡镇街道要严格审查,各基层动监机构核实的产地检疫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信息,一经查实,转交纪检部门处理。受奖励的生猪养殖场户要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和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档案(养殖档案、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等)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不履行产地检疫、生产疫情监测、安全养殖等法定义务或不服从监管、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养殖场户,取消补贴资格,三年内不再享受该项补贴。
附件: (略) 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补贴资金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