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中行审函〔2024〕118 号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关于海南省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湾岭镇乌石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
论证报告的批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水务局:
你单位报送的《海南省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湾岭镇乌石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及审批申请等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海南省琼中县富美乡村水环境治理项目—湾岭镇乌石片区污水处理工程项目选址位于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湾岭镇乌石片区东北侧建设乌石污水处理厂工程,近期(2025年)规模为600m3/d,远期(2030年)规模为1000m3/d(本次论证以近期600m3/d为准),经污水处理工程处理后的尾水排入后河左岸。尾水设置采用 DN300明渠八字口排放。入河排污口的类型为生活污水,排放方式为连续排放。
二、《论证报告》的编制依据、 (略) 线和分析方法、基础资料基本清楚,相关参数取值和计算结果基本合理,论证结论基本可信。编制内容基本达到《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基本要求》(试行)(2005)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的要求。该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基本对周边水域生态不存在重大生态制约因素,污水处理厂属于污染物减排工程,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一级A标准,不会对收纳水体造成影响,且未超过收纳水体(论证范围段)的环境容量。该排污口建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三、我局原则同意该《论证报告》提出采用的污水处理格栅+沉砂池+调节池+(A/O+沉淀+MBR)一体化处理装置+次氯酸钠消毒,离子除臭,污泥机械浓缩脱水。项目尾水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排放标准,处理后的污水为排入厂区东侧的后河,同时需要满足回用水《城市污水 (略) 杂用水水质》(GB/T*-2020)规定的水质标准。你单位应严格落实《论证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排放口应按规范设置,确保废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杜绝尾水非正常(事故)发生,对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及水量进行密切跟踪,如出现与本次《论证报告》不一致的情形,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达标
四、你单位应建废污水事故应急池,制定并落实事故状态下的废污水处置应急预案,如遇非正常排放应立即启动预案,启用应急池,停止原污水处理厂生产,防止各类污染事故及事故处理过程中的伴生、次生污染,确保发生事故时*源污染物不进入湾岭河,直至消除事故排放对水功能区水质、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五、你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处竖立标志牌,并在污水进入河道前的排污渠道内安装监控污水排放量、COD、氨氮及某些特征污染物的监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污水水质水量监测。入河排污口投入运行后,应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入河排污口统计有关信息
五、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应及时向有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权限部门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六、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若通过该排污口排放的污水排放量、污染物质种类和污染物量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进行论证,并报由审批权限部门批准
七、你单位要加强与周边公众的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建设涉及办理其他部门相关手续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八、如该项目在报批入河排污口设置手续过程中存在瞒报、假报等欺骗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有权撤销本批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营商环境建设局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湾岭镇人民政府,县生态环境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