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村组、村民: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征收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 (略) 程龙镇盘石至五一村段)防洪工程及夹 (略) 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土地。本项目涉及程龙镇盘石村盘石一组、盘石二组、盘石三组、盘石四组、聂徐、坝上、大坝、江口小组,程龙村三星、夏屋下坪小组,杨梅村岗尾、上围、砚水、林洞、下围小组,龙秀村社背、石峡口小组;夹湖乡花树村帽山小组;渡江镇莲塘村马头小组等部分村小组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略) 有关部门拟定了《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 (略) 程龙镇盘石至五一村段)防洪工程及夹 (略) 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的, 视为放弃听证。
二、本公告期限为:2024年10月30日至11月29日。
三、联系单位: (略) (略)
联 系 人:余明俊
联系电话:(略)
联系邮箱:*@*63.com
附件: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 (略) 程龙镇盘石至五一村段)防洪工程及夹 (略) 建设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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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0日
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 (略) 程龙镇盘石至五一村段)防洪工程及夹 (略) 建设项目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为实施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 (略) 程龙镇盘石至五一村段)防洪工程及夹 (略) 建设项目征收工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及土地现状调查成果,特制订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 (略) 程龙镇盘石至五一村段)防洪工程及夹 (略) 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涉及程龙镇盘石村盘石一组、盘石二组、盘石三组、盘石四组、聂徐、坝上、大坝、江口小组,程龙村三星、夏屋下坪小组,杨梅村岗尾、上围、砚水、林洞、下围小组,龙秀村社背、石峡口小组;夹湖乡花树村帽山小组;渡江镇莲塘村马头小组等部分村小组集体土地。具 (略) (略) 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预公告。
三、征收目的
用于江西省主要支流治理( (略) 程龙镇盘石至五一村段)防洪工程及夹 (略) 建设项目建设。
四、征收土地面积及地类
经土地现状调查,本次征收共约108.837亩,其中耕地约14.822亩,林地约58.852亩,园地3.784亩,交通运输用地1.429亩,建设用地2.114亩,其他土地27.836亩。
五、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 (略) 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市 (略) 为征收部门,程龙镇、夹湖乡、渡江镇人民政府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做好 (略) 域内征收土地的组织实施、政策宣传、协议签订、补偿安置落实、土地交付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单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工作。
六、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共30天。
七、签约地点
具体签约地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及有关地类的认定
(一)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征收
1.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略) 域内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龙府办字〔2024〕28号)标准执行,具体详见附件。文件中未涉及地类,按照 (略) 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2.地类、面积确认及补偿
土地分类按国家《土地利用分类标准》(GB/T (略)-2017)二级分类确认现状地类。土地面积测绘依照《地籍测绘规范》,以水平投影计算面积,采用RTK实测或1:500正射影影像图勾绘确定现状土地面积。
撂荒土地和建设用地的认定,按以下原则认定和补偿:
(1)已发承包经营权证的耕地,耕地层未破坏,具有相当地力的,可以由调查人员直接认定为耕地;耕作层已被破坏或须经机械工程措施尚能恢复耕种条件的,不得认定为耕地。
(2)多年未耕种的,满足具有耕作层和地力条件的原有自留土、猪留土,由村小组和承包经营权人提出申请,征收工作人员提供现场照片并签署是否可以认定为耕地意见,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研判讨论,认定为耕地。耕作层已经被破坏或须经机械工程措施尚能恢复耕种条件的,一律按其他地类认定。
(3)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构筑物均以现状征收,不得“穿越”补偿。在新农村建设、“两改两建”和土坯房中已拆除房屋,按现状的实际地类予以补偿。
3.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农作物及零星林木、果树征收
(1)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未种植面积不予支付青苗补偿。
(2)征收零星树果、林木等由乡镇、村干部清点数据,按附件2和附件3标准计算补偿;征收1亩以上果园等,由乡镇人民政府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估价结果予以补偿。
(3)征收开垦了条带的精品果园,每亩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开垦费,零星果树和林木所使用的土地不予计算耕地开垦费。
(4)征收杉树、松树、樟树等用材林,区分人工林和自然林征收。其中,人工林(含成片竹林)参照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估价结果确定补偿,征收自然林按700元/亩予以征收。
征收退耕还林土地,土地按原地类进行征收,林木按人工林给予补偿。征收有争议的林地、林木,以证载或判决(裁定、调解书)载明的所有权、使用权人为依据进行征收。因林权流转产生的纠纷争议,一时难以解决的,以保全方式征收。
(5)征收范围的地上构筑物,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4.生产生活附属设施征收
按附件4标准计算征收补偿。
5.不计算挖填土方的情形
(1)农村村民住宅、辅助房、企业用房、看管房、违建房对应土地和已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进行了补偿的土地;
(2)原为林地、荒山、未利用土地等,因农业结构调整(如鱼塘),地类发生变化,征收中已按现状地类标准进行了补偿的;
(3)人工林、 (略) 及果园内的所有挖、填土方;
(4)其他不符合计算挖填方量的情形。
(二)迁移坟墓补助及奖励
1.坟墓搬迁补助详见附件3。无主坟墓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搬迁,搬迁费用纳入征收成本。
2.按搬迁时间的不同,给予相应的奖励。
①在2024年12月20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500元/穴、风水给予1000元/穴奖励。
②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坟墓搬迁的,血坟给予400元/穴、风水给予800元/穴奖励。
③2024年12月30日后搬迁的,一律不予奖励。
3.按照“先签约先选穴”原则,持乡镇征迁凭 (略) 富坑生态陵园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均给予20%优惠(收费不含墓具)。 ?
(三)产权证注销或变更。
征收签约后,被征收人应当将相应土地的产权证交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产权证注销或变更,涉及费用列入征收成本。
九、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
按附件5标准执行。
十、社会保障及老人安置
1.征地补偿费的发放: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相应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可以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主要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发展集体经济、解决被征地农民生 (略) ;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的人员即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青苗所有者。
2.保险:被征收农民,经村委会在征收开始前进行初审公示,乡(镇)政府复审公示,县级联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市财政统一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解决被征地农民后顾之忧。
3.老人安置:为解决孤寡老人过渡安置难问题,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提供过渡房临时安置。
4.如需进城务工,征收责任单位无条件帮助介绍。
十一、征收补偿(补助)款支付方式
土地征收,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后六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征收补偿款。
十二、保障与监督
1.征收部门、实施单位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章所得,对有关实施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略) 分。
3. (略) 纪委监委设立举报电话((略))、 (略) (http://**, (略) (略) 站“我要举报”窗口),负责接受房屋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违规举报投诉,对公职人员履职过程中违反法律、党纪、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略) 理。
4.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5.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征收评估、测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测绘等中介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其他事项
1.对恶意投资抢种、抢建骗取征收补偿安置款的,一经举报,由公安机关 (略) ,严厉打击,追回补偿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本方案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方案未涉及补偿事项,由征收实施单位报告征收部门,按征收部门研究后,出具答复意见执行。
3.本方案未明确事宜,由乡镇人民政府研判后,报市 (略) 备案。
4.本方案自2024年12月??日起施行。
5. (略) (略) 负责解释。
附件:1. (略)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2.集体土地上农作物、地表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
3.集体土地上零星经济林木、果树征收补偿标准
4.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5.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附件1
(略) 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区片范围 | 地 ?类 | 征地补偿标准 (元/亩) |
程龙镇、夹湖乡 | 耕地(含鱼塘、自留土、猪留土) | (略) |
林地 | (略) | |
未利用地及荒山 | (略) | |
渡江镇 | 耕地(含鱼塘、自留土、猪留土) | (略) |
林地 | (略) | |
未利用地及荒山 | (略) |
注:1.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2.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2
征收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品种 | 类别 | 补偿单价(元/亩) | 备 ???注 | |
青苗 | 钢架大棚 | |||
粮食作物类 | 1200 | |||
普通蔬菜类 | 1200 | |||
其他旱作物类 | 400 | 包括薯芋类 | ||
林地 | 700 | 含退耕还林和自然林 | ||
瓜 果 类 | 花前期 | 1200 | ||
结果期 | 2000 | |||
鱼塘 | 自然水域 | 200 | 以蓄水、发电为主的天然水库等 | |
精养鱼塘 | 2000 | |||
大 棚 蔬 菜 类 土 地 征 收 ︵ 评 估 参 考 价 ︶ | 单体钢架大棚,肩高1.5米-2.5米(含) | 1200 | (略) | 按10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单体钢架大棚,肩高2.5米-3.0米(含) | 1200 | (略) | 按15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
单拱单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2.5米-3.0米(含) | 1200 | (略) | ||
单拱单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米-3.5米(含) | 1200 | (略) | ||
双拱双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2.5米-3.0米(含) | 1200 | (略) | ||
双拱双膜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米-3.5米(含) | 1200 | (略) | ||
大 棚 蔬 菜 类 土 地 征 收 ︵ 评 估 参 考 价 ︶ | 单拱单膜内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米-3.5米(含) | 1200 | (略) | 按20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双拱双膜内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3.5米(含) | 1200 | (略) | 按20年使用年限折旧,最低2折。享受了政府补助(贴)的,须核减政府补助(贴),再按每年折旧10%后予以补偿。 | |
单拱单膜带外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3.5米(含) | 1200 | (略) | ||
双拱双膜外带遮阳连栋钢架大棚,肩高3.0-3.5米(含) | 1200 | (略) |
注:1.钢架大棚按540平方米折算1亩。
2.鱼塘的青苗补偿按实际水域面积给予补偿;粮食作物类、普通蔬菜类以及大棚的青苗补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偿。
3.征收钢架大棚,由 (略) 和 (略) ,参照本表参考价格评估补偿。
附件3
果树、花卉青苗征收、坟墓搬迁补偿标准
项目 | 品 ?种 | 补偿单价(元/棵、元/穴) |
零 星 果 树 、 经 济 林 木 类 | 板栗征收费用 | 小40,中80,大120,特大220 |
葡萄、百香果征收费用 | 小10,中40,大80,盛产期220 | |
柿子、杨梅、梨、枇杷、桃(含鹰嘴桃)、李、青梅、青枣、石榴等果树征收费用 | 小40,中60,大80,盛产期220 | |
柑桔、柚子、脐橙、火龙果等征收费用 | 小40,中80,盛产期120 | |
茶叶、油茶、山茱萸、石斛、蓝莓征收费用 | 小20,中40,大60 | |
黄竹征收费用 | 1元/根 | |
毛竹征收费用 | 3元/根 | |
坟 墓 | 血坟搬迁费用 | 4000元/穴 |
风水坟搬迁费用 | 风水坟(一门碑石)搬迁费用6000元,在1门碑石的基础上每增加1门碑石增加1000元。 | |
零 星 花 卉 类 | 铁树、紫薇类、黄杨类、桂花类、樟、柏树类、海棠类、金边瑞香类、扶桑类等迁移补偿费用 | 1-2年(含)生,3元 3-4年(含)生,10元 5年生以上,15元 |
迎春花,茶梅、腊梅、栀子花、茶花类、含笑类等迁移补偿费用 | 1-2年(含)生,5元 3-4年(含)生,15元 5年生以上,20元 | |
其他 | 草莓迁移费用 | 2元 |
注:1.以户为单位,集中连片1亩以上的果园(含油茶、茶叶、花卉苗木等)、苗圃、人工林的青苗补偿,由有 (略) 参照本表价格进行估价。其中,苗圃、人工林和油茶林,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认定和估价;脐橙园等果园,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派员参与认定和估价;花卉苗木类, (略) 派员参与认定和估价。
????2.特大板栗是指树干离地 (略) 直径30CM以上(含30CM);其他特大果树是指树干离地面外直径20CM以上(含20CM);茶叶、油茶以兜为单位。
3.其他未列举零星树木、果树、花卉,参照其年产值相近的树木、果树、花卉确定补偿标准。
4.已开垦条带果园、茶园,以条带面积按3000元/亩的标准补偿开垦费(整体评估时已包含条带除外)。人工林不得计开垦费。
5.扦插苗须根部已经长出根系。
附件4
农村村民生产生活设施、附属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 单位 | 价格标准(元) | 备注 |
电话迁移费 | 门 | 158 | 按实际安装情况补偿 |
有线电视迁移费 | 户 | 120 | |
空调、电热水器迁移费 | 个 | 200 | |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 个 | 500 | |
手摇泵井 | 口 | 600 | |
晒坪 | 平方米 | 20 | 水泥、石灰混凝土 |
堡坎 | 立方米 | 300 | 砖质 |
立方米 | 260 | 石质及其他 | |
沼气池 | 个 | 3000 | 按实际清点数量补偿 |
灶台 | 个 | 500 | |
化粪池 | 个 | 1200 | |
公用水井(在用) | 个 | 5000 | |
监控、报警系统迁移费 | 户 | 1000 | |
自来水设施 | 平方米 | 10 | 按合法主房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不含附属房 |
供电照明设施 | 15 | 按建筑面积计算 | |
(略) | 立方米 | 320 | |
水池 | 立方米 | 220 | |
钢筋水泥柱 | 立方米 | 340 | |
室外垫方 | 立方米 | 10 | |
沉井 | 米 | 220 | |
水泥电杆 | 10米以上的1000元/根,8—10米的800元/根,8米以下的600元/根 | ||
林地、园地内自来水管 | 16# ??3元/米 | ||
32# ??4元/米 | |||
50# ??5元/米 |
附件5
农村村民辅助房(附房)征收补偿标准
项目 | 价格 | 项目 | 价格 |
框架、砖混结构 | 400 | 土木结构 | 320 |
砖木结构 | 350 | 简易结构 | 1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加泡沫铁皮棚 | 220 | 实体砖墙全封闭 铁皮棚 | 200 |
加泡沫铁皮棚 | 100 | 铁皮棚 | 80 |
猪栏、牛栏、厕所 | 150 | 房屋顶层为浇捣 琉璃瓦斜顶 | 按投影面积39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不予奖励和补助 |
注:根据《江西省农村房屋调查技术规定》:主房是指依法经批准建设、用于家庭人口生活起居的永久性住宅房屋,房屋结构功能符合民用住宅建筑规范条件,房屋外围墙体与房间相衔接且独立成幢。其主要特征:拥有卧室、堂厅(客厅)、厨房、正规门窗,具有生活所需的水、电、卫生设施,主房标准为层高2.2m及以上的房屋。杂房(辅助房)是指拖檐房、偏厦房、吊脚楼底层等楼板、四壁、门窗完整,层高小于2.2m的附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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