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次 补 遗 说 明 各潜在投标人: 一、原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1、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 ①施工方资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扫描件)” 变更为“1、投标人须具有以下资质: ①施工方资质: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执有有效的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扫描件)” 二、其他事项均不变。 (略) 水利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