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略) G331线布尔津至哈巴河公路项目项目经理部:
你单位报送的《G331线布尔津至哈巴河公路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工程(拌合站)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申请等相关附件已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包含布尔津县至哈巴河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建设的2个水稳拌合站及2个沥青拌合站,均位于布尔津县至哈巴河公路建设项目沿线。①水稳拌合站1号分布在K24+280左侧300m,中心地理坐标为E86°39′54.758″,N47°46′24.221″;沥青拌合站1号分布在K23+100左侧200m,中心地理坐标为E86°40′43.159″,N47°45′59.292″,均位于布尔津县也格孜托别乡克孜勒加尔村,周围均是空地。②水稳拌合站2号分布在K48+000左侧200m处,中心点地理坐标为E86°25′15.738″,N47°54′6.846″;沥青拌合站2号分布在K47+580左侧200m处,中心点地理坐标为E86°25′24.457″,N47°53′52.438,均位于哈巴河县萨尔塔木乡阔尔合热玛村,东南距额尔齐斯河1.8km,周围均为空地。建设性质为新建。
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水稳站1号占地面积29632m2,水稳站2号占地面积36091m2,均建设1条水稳料生产线,设置3个100t的水泥筒仓,均年产水稳料20万t/a。沥青站1号占地面积16478.5m2,沥青站2号占地面积30820m2,均建设1条沥青混凝土生产线,设置4个50t沥青罐和1个60t矿粉储罐,分别年产沥青拌合料20万t/a、25万t/a。均设置办公用房、拌合站原料堆场、临时道路等储运工程,给排水、供电热等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900万元,环保投资282万元,占总投资的31.3%。
二、根据新疆清源合信 (略) 编制的《G331线布尔津至哈巴河公路建设项目配套临时工程(拌合站)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评价结论,本项目符合阿勒泰地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得到缓解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我局原则同意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性质、规模、采用的生产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在项目运营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落实生态环境环保措施。严格控制临时占地范围和边界,减少生态植被破坏,施工活动结束后,拆除地表建筑物,地表进行复垦,恢复原有地表形态,尽量恢复与周边地貌相协调,保护区域自然景观。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每个拌合站办公生活区的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拉运至附近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沥青站脱硫水循环利用,水稳站洗罐废水、洗车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①水稳站搅拌粉尘经自带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水泥筒仓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仓顶排放。水稳站原料场设置水喷淋降尘,另外在厂区道路易产生粉尘点设置炮雾车,汽车进出厂区车轮进行清洗。采取以上除尘措施后,水稳站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的无组织排放标准。②沥青拌合过程产生的沥青烟、苯并[a]芘、Vocs经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DA011)排放,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新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沥青拌合站配套的燃油导热油炉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经过低氮燃烧器+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8m高排气筒(DA005、DA010)排放,排放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的燃油锅炉排放限值。沥青拌合站烘干重油燃烧器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经过低氮燃烧器+湿法脱硫+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DA009)排放,排放须满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新大气发〔2019〕127号)的排放限值要求。骨料烘干粉尘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通过高度15m排气筒(DA003、DA008)排放。沥青站矿粉筒仓产生粉尘各自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9m高排气筒排放;沥青站原料场设置水喷淋降尘,上料输送采取炮雾车喷雾降尘,厂区道路易产生粉尘点设置炮雾车,汽车进出厂区车轮进行清洗。采取以上除尘措施后,沥青站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沥青站场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的特别排放限值标准。③每个拌合站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经专用烟道排放,须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设备维护,设备安装减振装置,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装置,进出车辆加强管理,设置停车场指示牌,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
(五)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场内要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污染物下渗。水稳站沉淀池、化粪池、每个拌合站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和沥青站沥青储罐区、重油储罐区和导热油炉地面进行整体重点防渗,场区生产区域和运输道路地面采用混凝土硬化。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和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每个拌合站产生的生活垃圾定期清运至就近生活垃圾填埋场集中处置。粉料筒仓及搅拌机除尘灰回用于生产,沥青站骨料烘干、重油燃烧及导热油炉烟气处理的除尘灰暂存后定期回填料场矿坑,脱硫石膏送至当地砖厂回用;水稳站沉淀池沉渣定期清掏后回填料场矿坑。项目产生的废机油及油桶、废焦油、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均暂存于相应工区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由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计和建设,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要求。
(七)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编制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项目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运营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项目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哈巴河县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加强对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六、你单位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同时做好排污许可证办理工作。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报送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布尔津县分局、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局哈巴河县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