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填报单位:惠水县 (略) 填报日期:2024年12月27日 | ||||||||||
序号 | (略) 罚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略) 罚种类和依据 | (略) 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 (略) 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惠自然资执罚﹝2024﹞40号 | ***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略) 餐饮项目建设案 | *** | *** | 杨** | ***公司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于2023年12月擅自占用惠水县明田街道**村集体土地3610.2㎡ (略) 餐饮项目建设,占地范围上已建成就餐房、烧烤房、水池、场地硬化、绿化场地、停车场等设施,并已投入使用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鉴于***公司占用的土地在 (略) 上属于有条 (略) ,决定对***未经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作如 (略) 罚: 1.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3610.2㎡集体土地; 2.没收违法占用的3610.2㎡集体土地上建构筑物; 3.对违法占用的3610.2㎡集 (略) 罚款***万*仟*佰***元整(¥*.00元)。 | 1.当事人在接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退还原集体组织; 2.当事人在接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没收范围的建构筑物移交惠水县 (略) ; 3.当事人在接到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贵州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号。 | 惠水县 (略) 2024年12月2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