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 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沪青书(2024)BA(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核,本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颁发此书。 | 核发机关 (略) (略) 规划和 (略) | 日  期 2024-12-27 | | | | 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朱家角镇淀山湖大道北侧I06-07部分地块 | 项目代码 | (略)(略)A(略) | 建设单位名称 | (略) (略) 土地储备中心 | 建设项目依据 | 在编,在编 | 项目拟选位置 | (略) 朱家角镇,东至规划I06-08 地块,南至淀山湖大道,西至规划I06-07 地块,北至黄家埭河 | 拟用地面积 (含各地类明细) | 2966.48平方米,各地类明细:建设用地0.0平方米,农用地1494.78平方米(其中耕地1206.03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平方米(以实测为准) | 拟建设规模 | 1195.82 平方米(以审定的方案为准) | 附件及附图名称: 1.《关于核发朱家角镇淀山湖大道北侧I06-07部分地块》(编号:沪青规划资源选预〔2024〕300号)一份。 2.核定设计范围图一份。 | 遵守事项: 一、本书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法定凭据。 二、未经依法审核同意,本书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 三、本书所需附图与附件由相应权限的机关依法确定,与本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指项目规划选址范围图,附件指建设用地要求。 四、本书自核发起有效期三年,如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办理本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