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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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前郭县阿穆尔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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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 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 与情况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 (略) 建设项目 | (略) 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图嘎村 |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 (略) | (略) 澎辉 (略) | 该项 (略) 前郭县乌兰图嘎镇乌兰图嘎村,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厂区东北侧为树林,东南侧为203国道,隔国道为废弃厂区,西南侧1m为居民住宅,西北侧为农田。项目占地面积10670.7m2,建设1条生产线,设有4个筒仓及1个免基础搅拌站,项目建成后产品规模为年产商品混凝土10万m3/a(24万t/a)。该项目总投资为200万元,环保投资3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为15%。 | (一)必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分别进行有效治理,防止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周边环境。 (二)生产废水排入水泥防渗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生活污水排入厂区防渗旱厕,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三)项目在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水泥、粉煤灰筒仓进出料粉尘经脉冲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除尘效率大于99%,合计4台),由仓顶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确保其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要求(即水泥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3));搅拌粉尘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处理后,经不低于15m排气筒排放,确保其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排放限值要求(即筒仓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该项目无组织粉尘主要为输送粉尘、装卸粉尘、上料粉尘、堆场粉尘、运输粉尘,采取喷雾降尘、堆场地面硬化、半封闭仓库存储原料(搭棚遮挡)、厂区道路及时清扫、路面定时洒水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 (四)项目在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期建筑施工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相关标准;选用低噪声设备,低噪音设备、基础减振、墙体隔音 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及4类区标准要求;敏感点处执行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标准要求。 (五)产生的固废物按“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置原则,认真落实各类固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严禁将生产废物、废料直接排放或混入生活垃圾倾倒;防止产生二次污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沉淀池沉淀物回用于生产;除尘器回收的粉尘回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中撒落在地面的物料集中收集回用于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