盂 (略)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申请盂县闫家庄水电站工程涉滹沱河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函》(闫水字〔2023〕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在未取得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批复文件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规定。你单位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结合《盂县闫家庄水电站工程涉滹沱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影响分析报告》),以及专家组出具的《盂县闫家庄水电站工程涉滹沱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以下简称《审查意见》),现对该项目涉滹沱河防洪影响分析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影响分析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
二、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本次审查的《影响分析报告》和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项目运行期间要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特别是汛期应加强监测巡查,做好突发应急预案,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三、项目单位应在收到本意见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影响分析报告 (略) 级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略) 水利局、盂县水利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同时将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竣 (略) 级河道主管机关。
四、本次审查仅为河道防洪影响分析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它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五、本项目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项目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六、项目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附件:盂县闫家庄水电站工程涉滹沱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略) 水利厅
2024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盂县闫家庄水电站工程涉滹沱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3年12月22日, (略) 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盂县闫家庄水电站工程涉滹沱河防洪影响分析报告》技术审查会。参加会 (略) 水利局、盂县水利局、盂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太原理工大学建 (略) 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 (略) 发展计划委 (略) 水利厅于2004年3月以晋计设计发〔2004〕298号文对《盂县闫家庄水电站工程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建设内容包括:拦河坝,引水建筑物,厂区建筑物三大部分,拦河坝位于梁家寨乡北峪口村西700m的滹沱河干流上;引水建筑物位于河道右岸,包括引水闸、引水明渠和输水隧洞等;厂区建筑物位于滹沱河右岸闫家庄村下游界石沟口上游。目前该项目已基本完工。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位于滹沱河干流的拦河坝、引水渠、位于滹沱河右岸的电站厂区。
三、建设项目电站装机容量4000kW,工程等别为V等,小(2)型工程,建筑物级别为5级。拦河坝设计防洪标准为1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电站厂房设计防洪标准为3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和《小型水力发电站设计规范》(GB50071-2014)的有关规定。
四、基本同意《报告》中采用的洪水计算方法和合理性分析,洪水计算成果采用:10年一遇洪峰流量1690m3/s;20年一遇洪峰流量2350m3/s;30年一遇洪峰流量2850m3/s;50年一遇洪峰流量324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10年一遇洪水时,最大壅水高4.22m,壅水长661m;20年一遇洪水时,最大壅水高4.71m,壅水长1061m。拦河坝的壅水和淤积不影响该段河道的安全。
(二)引水明渠高程满足防洪要求。
(三)电站厂房厂区满足30年一遇设计、50年一遇校核防洪标准。
六、基本同意《报告》综合评价结论。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完工后,必须清除河道内建筑垃圾,确保行洪安全。
十、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盂县水利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 年 0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