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交费→发证
二、申报材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4份);
2、矿区范围图(4份);
3、开采设计书或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开采由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还应提供采矿权评估报告及认证材料;
7、经批准的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
8、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水土保持方案;
9、经批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
10、劳动安全部门关于矿山安全的审批意见。
三、办理时限:20天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
1、采矿登记发证费大型矿山500元/个、中型矿山300元/个、小型矿山200元/个,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门[1992]价费字251号;
2、采矿权使用费: (略) 241号令按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