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然居3幢101-1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陶然居3幢101-1房屋租赁 | |||||||||
项目编号 | 2024HCFCA# | |||||||||
委托方 | 合肥 (略)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 (略) 监察室 联系方式:0551-#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2月18日9:00始至2025年1月6日17:00止。 2.网络一次性报价期:2025年1月7日9:00至10:00止,网络一次性报价期截止后立即进入优先权行使期,优先权行使期截止时间至2025年1月7日17: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陶然居3幢101-1房屋 | 第1层 | 钢混 | 约5 | 3 | 1.8 | 0.5 | ||||
1.标的坐落位置: (略) (略) (略) 99号陶然居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为自管产,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明(大证未分割)。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 (略) 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房屋未清空,本项目成交后,关于原承租人搬离、房屋交付等事项(如涉及)由委托方负 (略) 理,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租赁用途为商业。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每年递增3%,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5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之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略) 及其所辖县(市)、区(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 (略) 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 (略) 、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 (略) 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 (略) 理。 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 (略) 络一次性报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原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后,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下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 (略) 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下方的“安徽 (略) 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 (略) 网站(网址:http://**)“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 (略) 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一次性报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 (略) 产权交易 (略) 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 (略) 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 (略) 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 (略) 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 (略) 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 (略) 产权交易中心项目 (略) 查阅委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 (略) 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 (略) 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 (略) 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http://**),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 (略) 查询。 (略) 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 (略) 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 (略) 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代工;联系电话:0551-#、#。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转6-1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包工,联系电话:0551-#、#( (略) (略) 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 (略) 4楼) | |||||||||
技术支持 | 0512-#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 (略) 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略) 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方”):合肥 (略)
承租人(以下简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房屋的地址、面积、用途
1.租赁房屋地址:#方将位 (略) (略) 99号陶然居 房屋(共1间)(下称“该房屋”)出租给#方。
2.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米,#方对该房屋面积、朝向、附属设施设备等现状确认无异议。
3.#方租赁该房屋用于 ,#方承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主合法、诚信经营、按章纳税,#方有权监督#方在租赁期内的各项经营活动,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上述用途。
#方使用租赁房屋必须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若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3年整。(租约年系指自租期起始日起连续的12个月),租金起算日为租期起始日。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为人民币 (¥ ),#方应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方。
2.合同期满或租赁关系终止后,#方交清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方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方发生违约行为,#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方到期应承担的相关租金、费用、违约金等。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3.履约保证金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原因被全部或部分扣除后,#方应于收到#方通知之日或明知履约保证金被全部或部分扣除之日起10日内,补足被扣除部分,否则,每逾期1日,#方向#方支付应缴金额1%的违约金;如逾期20日仍未补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方违约责任。
第四条:房屋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1.租赁期(三年)实付租金总额为人民币 。(¥ ),各月度、年度实际支付租金详见下表:
租赁年度 | 月租金(元) | 年租金(元) | 租赁期 | 备 注 |
2025年 | 年租金递增率3%。 | |||
2026年 | ||||
2027年 | ||||
合计 |
2.租费缴纳方式为转账,#方指定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等费用的收取账户为:
公司名称:合肥 (略)
开 户 行:工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 (略) 支行
账 号:#2305
合同期内如#方变更租费缴付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方。物业费、电 (略) (略) 政文 (略) 代收代管,#方应配合。
3.#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方缴付首期(3个月,免15天装修期)租金,计人民币 (¥ ),之后每期租金以3个月为一个缴租期,先支付后使用,每期租费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30日内向#方缴付,#方应在收到足额租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发票
4.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具体约定如下:
(1)每月每平方米物业管理费¥2(大写#元整),#方自租金起算日开始承担该场地的物业费。每3个月为一个缴租期,先支付后使用,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 (略) 缴纳首期物业费,以后每期应在下一个使用期开始前30日内缴纳。
(2)#方因经营需要使用#方提供水电等能源的,电费按实际用量由#方代收,由#方安装水电计量设备(设备费用由#方承担)。水费按月由#方自行支付,#方应于每个自然月的前1 (略) 支付上月电费。 (略) 在收到电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方开具经#认可的相关票据。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方收到#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方。#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2.#方原因推迟交房,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方原因推迟交房,租赁终止时间不予顺延,租金起算日亦不予顺延。
3.#方在租赁前已详细了解该房屋的现状及权责情况,并在对上述情况已清楚无误后同意向#方租赁本合同约定之房屋,《租赁房屋现场交接验收单》经双方交验签字后视为交付完成。如#方未签署《租赁房屋现场交接验收单》,但实际已进场或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或其他实际占用该房屋的情形,则视为#方已接收该房屋。
4.若#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该房屋,#方有权选 (略) 理方式,#方不得持任何异议:
(1)视为#方已按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方使用,并按本合同约定计算租费等一切费用。
(2)#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接收该房屋,逾期超过15日,#方有权选择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方支付3个月租金(以解约时所在月的月租金为标准)的违约金及赔偿#方损失。
第六条:房屋收回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10日内无条件将房屋归还#方。上述期间内除租金以外的费用仍由#方承担。如#方逾期迁出的,每逾期一日,#方应当按该房屋日租金标准的200%向#方承担占用费,#方有权自#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方有权继续追偿。若超过日,#方仍未将该房屋内的可移动物品、附着物等#方财物清理完毕,则视为#方放弃,#方有 (略) 置,并有权要求#方承担清理该财物所需的费用。因#方逾期交还该房屋产生任何纠纷,#方有 (略) ,并由#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证据保全公证费用等。
2.#方交还承租房屋时,#方的一切装修费用,#方无须给予任何补偿;#方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 (略) 于完好状态,租赁期内#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3.如果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方有租金、滞纳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它应付之费用(统称“欠款”)尚未清偿,同时,#方有转移其在该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情形的,则#方的上述转移行为须事先获得#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方有权中止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中止提供货梯及其他相关的附属设备、设施、能源的服务,中止受理#方的上述物品、设备、设施及装修等的出门申请和中止办理#方指定的搬运人员(包括自然人和任何实体)的进出许可,直至#方清偿上述欠款为止。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因#方未及时清偿欠款导致的全部后果均由#方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归还房屋的违约责任、#方代替#方清空租赁房屋的费用、转移#方物品至其他仓储地的费用及该过程中#方物品的损失、#方物品的仓储费用等)。
4.##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房屋撤场移交单》上签字,并结清应承担的费用,方可办理退租手续,#方收回房屋。
第七条:装修改造
1.房屋租赁期间,#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方承担;房屋进行装修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方同意,#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方承担;#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2.如#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方的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的施工由#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结束后完好无偿地移交给#方。
3.在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方承担,#方对#方进行房屋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方自行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涉及的规划、环保、卫生、水、电、气、通讯、消防改造验收等国家规定的相关报批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方承担。#方配合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方该房屋不承担任何有关#方未能通过消防验收及其它相关审批及验收的责任。#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工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方装修改造工程依法需要报建的,#方还应当自行办理规定的报建手续。
5.#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方有权通知#方改正。通知发出超过5日,#方仍未改正的,则#方有权对该房屋采取停止一切物业服务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等必要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方承担。
第八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应按合同约定如期将上述房屋交付#方。
2.#方不得将#方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任何第三者或在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恶意增加房租。
3.#方按期向#方收取房屋租金并出具收款票据。
4.#方应为#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5.#方对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房屋主体结构日常的维修、维护。
6.#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房屋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使用、监管等义务,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7.在租赁期限内,#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房屋的产权,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方。
8.在租赁期间,如该租赁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化,应保证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承租期内若#方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方,#方必须同意#方将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今后因租赁该房屋产生的纠纷,由#方与第三方根据本合同条款或另行签订合同解决。
9.#方应保证租赁房屋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 (略) 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方造成损失的,由#方负责赔偿。
10.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尚未办理抵押业务。租赁期间,#方有权办理该房屋抵押业务,#方承诺,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11.#方有权对物业 (略) 域进行修缮改造(包括装修),#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得要求任何形式的赔偿。
第九条:#方的权利义务
1.#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
2.#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房屋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方自行承担。
3.#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用途进行经营,不得进行非法的经营项目,未经#方书面同意,#方不得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因此产生的违约责任由#方全部承担。
4.#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房屋日常维护管理、安全、消防、门前三包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方对该房屋的维护维修义务主要包括由于#方原因引起的或正常使用导致的破损,以及由#方自行安装的设备设施导致的维护维修。
5.#方负责房屋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方自行承担。如因#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方承担。
6.#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并承担消防安全责任。#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7.#方雇员以及经#方允许进入该房屋的其他人员应遵守该房屋及其所 (略) 制定的管理公约及其他有关的规章制度(含现有及后期修改、增加的),#方须承担因前述人员违反管理公约和其他规章制度而给#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8.如#方经营项目涉及到油、烟等的排放,需严格按照要求自行安装油、烟等净化系统,并达到有关卫生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府的相关规范要求,否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如未按要求设置净化系统,#方有权要求#方停业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方可重新营业。
#方应定期自行清理烟道等净化系统,并保证明火与烟道口要保持安全距离,#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火灾事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9.如房屋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维护的,#方须书面告知#方。因#方原因造成该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10.租赁期内如#方出售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方有优先购买权。
11.#方在经营过程中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产生的费用,由#方自行承担;第三人向#方追偿的,#方有权要求#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12.#方经营过程中采用各项预充值营销手段的,#方有义务定期向#方财务部门提供预售卡、充值卡等发行情况和充值数据,#方有权查看其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在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方必须做好客户预充值行为的善后工作(如退款), (略) 理不当致使#方声誉受损或干扰到#方正常运营,#方有权要求#方支付当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13.#方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使用液化气罐、煤气灶等明火设施。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方对于#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房屋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方所得:
(1) (略) 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房屋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房屋的。
(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2.#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足额交付当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本合同项下其他费用的,逾期超过30日的,或欠缴各项费用额达#元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承重、主体结构或房屋用途,经#方书面通知,在限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或改正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的。
(4)#方在该房屋内进行违法、非法、不道德、不恰当或有伤风化活动的。
(5)因#方自身原因, (略) 理好邻里关系导致#方被投诉、起诉或陷入其他争议、纠纷的,以及有其他损害#方利益行为的。
(6)#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在#方通知其限期改正或履行,期满后仍未改正或履行的。
(7)法律规定#方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的。
3.#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有权解除合同:
(1)#方不能按约定条件交付房屋或者迟延交付房屋60日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方承租期间,如#方因该房屋或房屋范围内的不动产权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涉及到该房屋及房屋范围内的不动产权,致使#方无法正常营业达到60日以上的。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方有权提前60日通知#方解除本合同,合同因此而解除的,双方按经#方确认的#方实际租赁的天数标准据实结算租赁费用,除此之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方应如期足额支付租金,如#方未经#方书面同意逾期支付,逾期在30(含30日)日以内的,则#方须按照200元/日的标准向#方承担违约金,#方除有权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所欠款项总额及相应的违约金外,还有权中断租赁场所之水、电、空调等能源供应,直至欠款付清为止;逾期超过30日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方按当期应付租金的30%支付违约金、赔偿经济损失。
2.若#方在合同签订生效当日起至交房期间,#方提出解除合同的,#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方支付首期租金30%的违约金。
3.如#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本合同履约完成前,因#方单方面提出或#方违约、过错或其它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方应按合同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30%向#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方所有损失,另外#方还应补足#方已给予的所有租金及其他优惠。同时,#方有权采取切断通讯、停水、停电等措施阻止#方继续经营,#方须负全部责任。
4.未经#方书面同意,#方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给任何第三者或与其互换房屋使用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方支付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方亦有权选择单独追究#方的违约责任,#方应自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分租、承包、借用之日起,按照200元/日向#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方解除与第三方之间的租赁、承包、借用、互换等关系并将房屋恢复至交付状态之日止。
5.#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租赁场地用途规定的,#方有权要求#方限期纠正,#方拒不纠正的,#方应自违反之日起,按人民币200元/日向#方支付违约金,且#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6.#方给#方、其他租户(业主)或顾客造成损害,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方应采取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方不采取措施加以弥补或经#方提出要求其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方有权解除合同,#方应向#方支付金额相当于3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7.#方或#方相关 (略) 旗下公司中存在违法经营、破坏正常经营秩序 (略) 声誉的行为,#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租赁场所,追究#方违约责任。
8.如#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约完成前,因#方违约、过错或#方其它不当行为导致合同提前解除的,#方应返还#方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未使用房屋期间的房租,除此之外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9.如因该房屋的产权纠纷给#方造成损失的,#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10.因#方原因导致#方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方权益的,#方因此所支付的维权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调查费用等)均由#方承担。
11.#方接收房屋后,该处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全部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方完全承担。租期内如果发生因#方经营违反安全消防规定、消防器材配备不齐全、安全管理混乱且不予整改的、或对于突发安全消 (略) 置操作失当而造成经济财产损失的,则视为#方重大违约行为,#方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及法律后果,同时#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方支付年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
12.其他涉及本合同#方违约行为,违约金按照违约行为发生前3个月平均租金3倍或违法行为每持续一日支付1000元违约金两者取高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
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方、#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形式进行;一方向另一方以下通讯地址和收件人以特快专递、电邮等方式送达,以另一方签收之日或最迟自投递、电子邮件发出后第5日无论另一方是否签收均视为已有效送达该方。
#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 (略) (略) 交口文渊府客服中心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方确认的通讯送达地址:
收件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方未明确送达地址的,则以#方工商注册地址(#方系个人的,为身份证地址)为通讯送达地址。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电子邮箱亦作为双方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等司法程序中的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各方在本合同项下产生争议,应当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屋所 (略) 起诉解决。
2.本合同中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各方应按本合同所有其他有效条款的约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方已有的和#方经营过程中#方新实施的关于物业管理和其它各项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方承诺严格遵守。
2.本合同生效后10日内,#方应向#方提供下列证明文件或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如为加盟项目,还须提供特许加盟的授权证明;
(2)签字人如为代理人,本合同签字人的授权委托书;
(3)#方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双方一致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内容;
4.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
5.本合同正本一式6份,#方执3份,#方执2份;相关部门备查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合同附件1: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方:合肥 (略)
#方: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做好(地方)的安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安全运营。依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的原则,为确保#、#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避免遭受损失,##双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协议。
一、#方将租赁给#方经营管理期间,#方应对 (略) 域内的一切安全负责,承担直接责任。#方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保 (略) 域内的经营、消防等安全。#方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内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等事故。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或其它违法活动。
二、#方对其租赁场所负有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本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人: ,联系电话: 和安全管理职责。
三、#方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安全意识,同时妥善保存培训记录。#方负责对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四、#方应随时接受#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方有权提出责令整改意见,#方按#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方负全部责任。
五、严禁#方随意改变建筑结构。严禁#方 (略) 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方负责,同时#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
六、#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避免火灾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方承担。
七、#方聘用水电工、电焊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按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切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体,出现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由#方负全责。
八、#方应建立健全本项目经营场所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台账,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营业期间应保持各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得堵塞、占道、遮挡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应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灵敏有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下能够使用。
九、对违反上述安全规定的,#方将给予#方 元罚款,直至解除合同。
十、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一式6份,其中#方执4份,#方执2份。
# 方(盖章): #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2:廉政协议
廉政协议
#方:合肥 (略)
#方: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各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廉政建设的规定,##双方自愿签订本廉政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 (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 (略) 、 (略)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 (略) 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 (略) 理,并有权要 (略) 理结果。
第二条 #方的义务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方报销任何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方工作人员不得在#方有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方工作人员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 (略) 场的价格向#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方的义务
(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方不得为#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方不得与#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方不得向#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方须按文 (略) 纪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 (略) 分 (略)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联系部门:合肥 (略) 监察室。联系电话0551-#,举报邮箱:*@*63.com
(二)#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方采取以下一种 (略) 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 (略) 理;
2.#方有权扣除#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方一定期限内(6个月至5年,具体由#方根据情况而定)不得参与#方作为发包人(业主)的工程项目投标和物资采购等相关业务;
4.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方 (略) 理意见,#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方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方或#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盖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姓名 姓名
签字: 签字:
廉政监督联系人 廉政监督联系人
姓名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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