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灌自然资闲收字〔202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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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 我局与你方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为*CR0064),宗地四至为东至规划路,南至空地,西至沟,北至规划路,面积为5044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用地,出让价款为205万元,约定于2013年2月28日之前开工,2014年2月28日前竣工。 经我局对该地块调查取证和实地核实,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至今动工建设面积不足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且已闲置两年以上。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二条规定,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企业原因,并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且你公司出具不申请听证说明,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出具同意收回该宗土地申请,经报请灌云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复文号:灌政复〔2023〕29号),我局依法无偿法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闲置土地面积5044平方米。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灌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江浩东 联系电话:0518-* 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