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 * 年12月 (略) 受理并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确保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 年12月17日— * 年12月23日(5天)。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 (平遥县政 (略) 窗口)
通讯地址:平遥 (略) (略) 政务大厅
邮编: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影响保护对策与措施 |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 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与途径 |
平 (略) 建设一条年产6千吨消失模、一条4千吨垂直线技改项目 | 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中都乡北三狼村南5 (略) 区内 | 平 (略) | 山 (略) 有限公司 | 建设规模:建设一条年6千吨消失模、一条4千吨垂直线技改项目 建设内容: (略) 分消失模生产线及树脂砂生产线生产产能(两部分产能为 * t/a),调整为 * t/a垂直线生产产能 | 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1)物料储存、转移、输送、造型、落砂、砂回收等工序污染防治要求:对原物料储存、转移、输送、落砂和改造的制砂、造型、落砂、砂回收等工序应设置在封闭空间(室、仓、库)内,无组织产生点位要对照《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略) 《关于印发重污 (略) 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环办大气函[ * ] * 号)“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B级--无组织排放”要求规范改造或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 (略)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内;各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2)熔化工序污染防治要求:禁止配套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的铝壳中频感应电炉,应配套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的自带侧吸式集气罩中频感应电炉。熔化炉污染防治设施要按该《报告表》 (略) 《关于印发重污 (略) 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铸造企业环保绩效分级指标B级--无组织排放”要求规范配套,无组织烟气二次集 (略) 部密闭罩或整体密闭罩、大容积密闭罩、车间集气等措施,集气罩配套设计要求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 )要求,除尘设施应采用袋式除尘、滤筒除尘等高效除尘设备。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 (略)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内;产尘点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3)浇注冷却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浇注要采取定点浇注方式,科学合理配套浇注和冷却烟气 (略) 理设施。原有消失模浇注工序和此次改造的垂直生产线浇注、冷却工序要严格按该《报告表》要求改造或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 (略)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表1、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内;该工序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4)打磨工序污染防治要求:打磨工序应设 (略) 所,并采取固定岗位作业,要严格按该《报告表》要求改造或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 (略)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内。 (5)除尘卸灰口污染防治要求。除尘卸灰口应采取密闭措施,除尘灰不得直接卸落地面,应采取袋装、罐装等密闭装置收集、储存、运输。 (6)蘸漆工序污染防治要求。蘸漆工序要采用蘸漆和烘干一体化,蘸漆工序设置在在封闭空间内,要严格按该《报告表》要求改造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 (略)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表1、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其中,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以内。 油漆选用要求。油漆要优先选用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替代溶剂型涂料、清洗剂等,减少VOCs产生。 (7)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配料、清洗作业应在密闭空间内作业,要严格按该《报告表》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改造、作业。有组织污染源污染物 (略) 《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0)表1、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 (略)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 9)附录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8)锅炉污染防治要求。燃气锅炉要严格按照该《报告表》要求改造,污染物 (略) 山西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 )表3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颗粒物5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 (9)排气囱设置要求:各类排气囱高度要严格按该《报告表》高度要求设置,但必须超过周围建筑物相对高度3米以上。 | 建设单位根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第4号)规定, (略) (略) 及报纸、张贴公告、网络平 (略) 了公众参与。 | *** |
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