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做好升放气球行政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升放气球须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升放,严禁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或未经审批升放气球。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
三、升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区气象局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升放气球活动须在批准范围内进行,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实施;取消升放活动应当及时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或者数量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利用气球开展各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把关,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升放。
四、对于无资质从事升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升放气球活动、升放系留气球无专人值守、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等行为,区气象局将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史恩路
监督电话:0632-*
邮箱:*@*ttp://**
特此公告。
(略) 台儿庄区气象局
2023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