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申请批复通海大道(机场路-南三环)燃气管道工程穿越杨柳河建设方案的请示》(鞍港华司〔2021〕02号)及附件资料收悉。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你公司报送的请示文件和防洪评价报告等要件齐全合规。我局委托 (略) 对《通海大道(机场路-南三环)燃气管道工程穿越杨柳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研究,批复如下:
因《通海大道(机场路-南三环)燃气管道工程穿越杨柳河防洪评价报告》未通过评审,通海大道(机场路-南三环)燃气管道工程穿越杨柳河建设方案不予通过审批。
如不服本批复,可以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行政审批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