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我局10月13日发布的第一号公告规定,现将召开调整县城(鹤鸣庵水厂供区)居民生活用水及制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方案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时间和地点
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2日(星期三)上午9:00
会议地点:西充县鹭岛湖畔酒店三楼纪信厅(文博街123号)
二、听证项目
调整县城(鹤鸣庵水厂供区)居民生活用水及制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方案。
三、听证会方案要点(见附件)
四、听证会参加人名单(31名)
(一)消费者参加人15名。赵仕宇(多扶镇居民代表)、黄小强(双凤镇居民代表)、朱洪芬(县城居民代表)、任锡明(县城居民代表)、李龙银(县城居民代表)、李兴俊(县城居民代表)、王敏(县城居民代表)、王丽平(县城居民代表)、王晓霞(县城居民代表)、李翠(县城居民代表)、徐鹏翔(县城个体户代表)、蒲倩梅(县城个体户代表)、罗毅(县城个体户代表)、冯启标(县城个体户代表)、王建华(县城个体户代表)。
(二)经营者参加人2名。张进( (略) 经理)、喻善清( (略) 经理)。
(三)利益相关方参加人3名。冯长霖(西充中学副校长)、严会(星河生物部门经理)、谢小琼(金岭莲花酒店部门经理)。
(四)专家参加人1名。何海吉(县水务局水利高级工程师)。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参加人10名。杨晓明(县人大代表)、何勇(县政协委员)、彭鑫恬(县委宣传部)、席芳(县财政局)、张光明(县国企办)、姜建明(县住建局)、罗权(县商经信局)、黄波(县市监局)、袁文(县司法局)、李洪斌(县消费者协会)。
四、听证人名单(3名)
文治国(县发改局党组成员)、 斯玉辉(县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股股长)、冯子昂(县发改局价格收费管理股副股长)。
附件:调整县城(鹤鸣庵水厂供区)居民生活用水及制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听证方案要点
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1月3日
附件
调整县城(鹤鸣庵水厂供区)居民生活用水及制定
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价格听证方案要点
为贯彻落实国、省、市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工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略) 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规定, (略) 2019年—2021年度城镇供水成本监审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拟定本听证方案要点。
一、价格调整及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目前我县非居民和特种行业用水销售价格执行的是2015年放开后由供水企业合理定价的价格,根据《 (略) 定价目录(2021年版)》第三项第二款规定,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省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及供水类别调整。 (略) 发改委 住建厅 水利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发改价格〔2018〕509号)中“2019年6月底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商场、宾馆3个行业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20年底前,凡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域非居民用户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并同步推进城镇供水价格分类简化工作”。
(三)贯彻落实国、省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重要举措。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价格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而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就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充分反映供水成本、激励提升供水质量的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将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不低于成本水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进一步拉大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缺水地区二者比价原则上不低于3:1。
二、成本监审结论及核定平均供水价格
(一)成本监审结论
1.准许成本。成本监审核定的年准许成本为2782.54万元。
2.年供水量。核定年供水量为1161.87万立方米。
3.有效资产。核定可计提准许收益的有效资产总额10252.47万元。
(二)准许收入的核定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3部分构成。
1.准许成本。2782.54万元(成本监审核定)。
2.准许收益。准许收益率5.002%,准许收益512.83万元。
3.税金。9.89万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4.94万元,教育费附加2.97万元,其他附加税1.98万元。
(三)平均供水价格的核定
1.平均供水价格。2.86元/立方米。
2.增值税。0.08元/立方米。
3.含增值税的平均供水价格。2.92元/立方米。
三、拟调整方案
(一)调整供水类别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将我县现行的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工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四类用水合并调整为居民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三类用水。
1.居民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主要是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城镇供水 (略) 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调整现行水价
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我县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毗邻县(区)价格水平,提出以下价格拟调整方案。
1.居民用水价格
第一阶梯由现行2.67元/立方米,调整为2.58元/立方米;调减金额0.09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由现行4.01元/立方米,调整为3.83元/立方米;调减金额0.18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由现行8.01元/立方米,调整为7.57元/立方米;调减金额0.44元/立方米。
合表居民户由现行3.07元/立方米,调整为2.96元/立方米。调减金额0.1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价格。将现行工业用水2.3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5.00元/立方米合并调整为非居民用水,调整为3.95元/立方米。
3.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现行特种行业用水8.00元/立方米,调整为9.00元/立方米;调增金额1.00元/立方米。
以上供水价格包含水资源税0.09元/m3,水资源税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按以上方案调整的加权平均供水价格为2.92元/立方米,与核定供水价格一致。
四、执行时间
以县政府审定执行日期出台实施。
五、保障措施
对低保户、多人口家庭用户实行优惠。一是对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居民生活用水任按基础水价执行(即:2.58元/立方米),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二是居民用水阶梯水量和计价周期按西发改〔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家庭人口超过3人(不含3人)的居民用户,以户口簿内家庭人数为准,经供水企业核实确认后,按照每增加一人各阶梯月用水量依次递增5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