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
关于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隆府土征补〔2023〕8号
为保障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用地需求,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规定,结合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情况,我县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该项目位于隆安县布泉乡,拟征收布泉乡布泉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土地7.548亩,具体位置及面积以土地储备项目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土地征收目的
拟作为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拟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三、土地现状调查成果
单位:亩
被征地单位 | 总面积 | 农 用 地 | ||
合计 | 耕地 | 林地 | ||
旱地 | 灌木林地 | |||
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居民委员会 | 7.548 | 7.548 | 7.4565 | 0.0915 |
四、征地拆迁补偿
(一)征地补偿费。 (略) 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的通知(南府发〔2023〕2号)有关规定计算。
单位:亩、元/亩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区片 | 征地面积(亩) | 综合地价标准(元/亩) | ||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
隆安县布泉乡布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农用地) | 第三区片 | 7.548 | 35680 | 11984 | 23696 |
(二)青苗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按照《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的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 征地安置
采取发放发展生产补助和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
六、征地奖励
按照《隆安县新一轮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隆府规〔2023〕3号)执行。
七、社会保障
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土资源局 财政局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布泉乡人民政府(联系电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征地补偿以征地机构调查认定结果为准。
九、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本公告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我县提出听证申请,并于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隆安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地址:隆安县城厢镇蝶城路456号,县自然资源局办公楼2楼, 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隆安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