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 (略) (略) :
你公司《关于报送〈中 (略) 聚烯烃二部聚*烯装置新材料开发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请示》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中 (略) 聚烯烃二部聚*烯装置新材料开发适应性改造项目位于中国石 (略) (略) *烯老区14万吨/年聚*烯装置内预留地。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在现有14万吨/年聚*烯装置1PP装置区建设1套*烯精制系统、2PP装置区建设1套催化剂配置系统,在聚*烯包装厂房区域建设1套淘析系统,其他公用工程、辅助工程等均依托独山子石化现有工程设施。本次改造项目原料采用1.82万吨/年塔里木石化*烯生产聚*烯,其投产后现有聚*烯装置产能不变。本项目占地面积338平方米,总投资为317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13.75万元,占总投资的0.4%。
二、根据青岛中石大环境与 (略) 编制的《中 (略) 聚烯烃二部聚*烯装置新材料开发适应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关于《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新环评估〔2023〕11号),该项目符 (略)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本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考虑,我厅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三、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施工期各项环保措施。加强项目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施工期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主要为新建设施新增密封点泄漏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强化生产管理,定期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厂界处非*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中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须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无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废水。其他废水均依托现有工程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厂区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防渗,利用现有工程的地下水监控井和土壤环境跟踪监测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采用先进的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建筑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本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催化剂、废分子筛等危险废物暂存于1#危废暂存间,并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其收集、贮存、运输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年修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废润滑油由企业回收利用?。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议你单位按新标准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六)加强项目环境风险防范。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修订完善环保规章制度,做好现有环境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等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关键设备的日常检修,严格操作规程,做好运行记录,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七)严格落实各项碳排放控制措施。项目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和《报告书》中提出的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措施,衔接落实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
四、工程运营排放污染物前,要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批准的《报告书》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的执行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工程运行期必须严格执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确保工程实施后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核定的指标内,并严格按证排污。
五、在工程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保诉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动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动,环评文件须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自环评文件批准之日起满5年,工程方决定开工建设,环评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
八、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书》分 (略) 生态环境局、 (略) 生态环境局独山子区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02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