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网上挂牌出让文件
黄冈网挂字﹝2024﹞2号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2月
目 录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规则
(3)建设指标控制要求及其他规划要求
(4)宗地图(扫描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6)竞得人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黄冈网挂字﹝2024﹞2号2024-2-22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方式出让二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编号 | 2013-24-1号地块 | 宗地面积 | 67752.2㎡ | 宗地坐落 | 黄州区宝塔大道延伸段黄冈第二中学南侧区域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1.0 小于2.0 | 建筑密度 | ≤30% |
绿地率 | ≥30% | 建筑限高 | ≤54米 | 土地用途 | 居住用地 |
宗地现状 | 该宗地现状为净地 | ||||
挂牌起始价(万元) | 19678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1968 | 最小增价幅度(万元) | 10 |
开工时间 | 自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 | 竣工时间 | 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 ||
出让价款 支付 | 依据《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印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优化措施的通知》(黄建发〔2023〕29号)要求,该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土地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价款,剩余出让价款允许在1年内缴清,但应当在按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 ||||
备 注 | 该宗地的主要用途为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2%,不大于5%。具体建筑后退地界、建设退让道路红线、停车泊位等建设要求及配建内容见规划条件。 | ||||
宗地编号 | 2015-24号地块 | 宗地面积 | 56351.9㎡ | 宗地坐落 | 黄州区宝塔大道延伸段黄冈第二中学南侧区域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1.0 小于2.0 | 建筑密度 | ≤30% |
绿地率 | ≥30% | 建筑限高 | ≤54米 | 土地用途 | 居住用地 |
宗地现状 | 该宗地现状为净地 | ||||
挂牌起始价(万元) | 15617 | 竞买保证金(万元) | 1562 | 最小增价幅度(万元) | 10 |
开工时间 | 自交地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 | 竣工时间 | 自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竣工 | ||
出让价款 支付 | 依据《市住建局等5部门关于印 (略) (略) 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优化措施的通知》(黄建发〔2023〕29号)要求,该宗地的竞买保证金允许银行出具保函代替。土地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作受让地块的出让价款,剩余出让价款允许在1年内缴清,但应当在按栋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清。 | ||||
备 注 | 该宗地的主要用途为居住用地,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2%,不大于5%。具体建筑后退地界、建设退让道路红线、停车泊位等建设要求及配建内容见规划条件。 |
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面积、用途及规划指标要求等数据以出让文件中的宗地图及规划条件为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应当单独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凡在黄冈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或因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以及拖欠土地出让金未缴纳的企业,均不得参加本次土地竞买活动。
(二)本次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外其他形式的申请。竞买人在竞买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http://**),点击进入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本次挂牌出让宗地的详细资料及相关文件,并认真阅读《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和《 (略) 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使用说明》等文件。
(三)本次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竞买。竞买 (略) 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注册为会员后方能参与竞买,一经注册不可撤回,请竞买人认真填写各项注册信息,确保真实、合法、有效。竞买人应对所提供报名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负责。若经查实,虚构、伪造报名材料的,竞买行为视为无效。
(四)竞买人应在交纳保证金截止时间前, (略) 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一次性将竞买保证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竞买人也可使用银行保函作为参加土地竞买的履约保证方式(具体办理方式见网上交易系统)。
(五)竞得土地后,竞得人须持单位营业执照、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成交确认书》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资料清单见出让文件)。
(六)若不具备上述项目要求参加竞买的,竞买行为视为无效。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按照价高者得,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相关时间规定
(一)公告时间:2024年2月23日—2024年3月13日;
(二)下载出让文件及提交申请时间:2024年2月23日—2024年3月25日16时;
(三)交纳竞买保证金截止时间:2024年3月25日16时( (略) 财政局财政专户的时间为准);
(四)竞买资格确认截止时间:2024年3月26日10时前;
(五)挂牌时间:2024年3月14日8时—2024年3月27日10时。
五、其它事项
(一)在挂牌期限截止前5分钟内仍有竞买人报价的,将对挂牌宗地进行网上限时竞价,通过限时竞价确定竞得人。
(二)本宗地的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应当遵守关于土壤环境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竞得人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七日内,在项目区树立公示牌。同时在项目建设期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现场巡查,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共同填写建设用地项目跟踪管理卡予以监督管理。
(四)《挂牌出让文件》为本公告组成部分,本次挂牌出让事项如有变更,届时以网上交易系统的变更公告为准。
(五)如在使用网上交易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请与下列工作人员联系:
土地交易业务咨询:饶先生 *
网上支付服务咨询:陈女士 *
六、联系方式及监督单位
联系地址: (略) 城东新区永安路特1号
联系单位: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监督单位: (略)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监督电话:0713-*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2月22日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确 (略) 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 (略) 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挂牌人)通过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按公告要求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竞买人)竞买申请,确定竞买人资格并组织竞买人在网上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
第三条 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市政府要求采取其他方式出让外,一般应通过网上挂牌方式出让。
第四条 竞买人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依 (略) 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竞买人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挂牌 (略) 公共资源交易网、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 (略) 国土资源交易网 (略) 场网等网站和媒体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出让宗地相关信息。
第六条 网上挂牌出让公告期间,公告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后,挂牌人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影响宗地价格等重要变动的,网上挂牌出让活动自变更公告发布之日起相应顺延,确保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第七条 网上挂牌出让宗地竞买保证金数额、起始价、宗地底价等相 (略) 纪检监察人员现场监督下,由挂牌人通过系统的管理后台录入。
第三章 网上挂牌出让程序
第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
(二)竞买人依照规定,一 (略) 数字认证中心办理CA数字证书;
(三)竞买人完成网上注册;
(四)竞买人下载有关文件;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
(六)竞买人交纳竞买保证金;
(七) (略) 场交易中心网上确定竞买资格;
(八)竞买人网上报价及网上限时竞价;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定。
第四章 用户注册与竞买申请
第九条 竞买人必须先行办理CA数字证书才能登录系统。首次登录须在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注册时应按系统操作说明填写注册表格,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信息,成为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注册用户对其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并视为同意接受网上挂牌出让相关规定、规则的约束。
第十条 申请竞买前,竞买人应当详细阅读网上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宗地相关信息。竞买人对网上挂牌出让文件有疑问的, (略) 国土资源交易网的互动论坛以发帖、留言等形式向挂牌人咨询。挂牌人应及时就咨询事项给予答复。
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下载文档、音像资料了解宗地现状等情况,也可自行到现场踏勘。竞买申请一经提交,即视为对宗地现状无异议。
(略) 在竞得土地后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 (略) 拟用名称、出资主体、股本构成及成立时间等内容。
第十一条 竞买人通过向系统递交竞买申请获得订单流水号,网上挂牌出让不接受除网上竞买申请外的其他形式的申请。
第十二条 竞买人凭订单流水号通过系统向指定银行账号按时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竞买保证金以宗地为单位逐宗交纳。
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时必须准确填写订单流水号,系统在接受竞买保证金时,仅凭订单流水号作为识别竞买人身份的依据,并在确认竞买保证金按时足额到账后,赋予与订单流水号对应竞买人、对应宗地的竞买资格。
竞买人没有按时足额在指定帐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该竞买人将不被赋予竞买资格,由此造成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该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五章 网上竞价
第十三条 网上挂牌期间系统全天24小时开通,网上挂牌交易起止时间以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中公布的时间为准;有关数据记录的时间以数据信息到达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竞买人通过系统进行报价,符合要求的报价,系统即时公布。网上报价及限时竞价的基本规则为:
(一)增价方式报价;
(二)一个竞买人可多次报价;
(三)初次报价不得低于起始价;
(四)初次报价后的每次报价应当比当前最高报价递增一个加价幅度或其整数倍。
第十五条 竞买人报价一经提交即被系统记录视为有效报价,不可撤回。
第十六条 网上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自动转为网上限时竞价。网上限时竞价程序为:
(一)报价期限截止前5分钟,系统开始限时竞价,竞买人应严格按照报价规则参加限时竞价。如在5分钟内的任一时点有新的报价,系统即从此时点起再顺延一个5分钟,供竞买人作新一轮竞价,并按此方式不断顺延;
(二)5分钟限时内没有新的报价,系统将自动关闭报价通道,确认当前最高报价为宗地的最终报价。系统按照“价高者得且不低于底价”的原则自动确认是否成交;
(三)系统及时显示网上挂牌竞价结果。
第十七条 竞买人可自愿选择系统提供的自动委托报价功能进行自动委托报价。竞买人委托系统自动报价时须设定委托的最高限价。系统自动报价的最高价格不超过竞买人委托的最高限价。竞买人可随时撤销自动报价委托,改为手动出价。
第六章 成交确认
第十八条 网上挂牌出让结果公布后,竞得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资料原件与挂牌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凭成交确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成交价款、缴纳税费。
第十九条 竞得人应当在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交清交易服务费,同时将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金;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将于网上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全额退还。
第二十条 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竞得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因注册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竞得人身份无法确认的;
(二)不按注册用户时登记的内容提供有关文件材料,或提供虚假文件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三)经查实竞买人有私下串通和阻碍正常竞买的;
(四)构成违约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因竞买人提供的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等原因造成挂牌人无法核实竞买人真实身份,竞买人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无误后方可退还。导致竞买保证金不能按时退还的,挂牌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七章 网络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系统设置权限要求指定专人担任系统管理员,负责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挂牌主持人、市纪检监察人员对网上报价、限时竞价和成交确认等过程进行监控。交易期间的数据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实行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用户在一天内连续五次输错密码,系统自动锁定该用户的相关权限。用户权限锁定后如需解锁,必须由用户提供相关证明,经挂牌主持人核实后解除锁定。
第二十五条 为保障竞买人的利益,保护网络传输的安全,系统对网络信息的传输采用数据加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挂牌人有权通过系统保存网上挂牌出让活动中的所有记录,并作为竞买人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证明。
第八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人有权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一)因系统遭受破坏或发生电力、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网络恶意入侵等非挂牌人因素,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要求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
(三)司法机关要求或依法律法规规定,应中止或终止挂牌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挂牌人可中止挂牌活动,封存相关数据及信息,并将情况及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待问题排查、清除后恢复交易。
出现第二十七条第(二)、(三)款规定情形的,挂牌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出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的决定后,由挂牌人通过原公告渠道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并关闭系统竞价通道,中止或终止网上挂牌出让活动。
第九章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系统以CA数字证书、用户名和密码进行身份认证。竞买人应当防范网络风险,保护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并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和密码。
因竞买人个人电脑操作系统被侵入或其他自身原因导致CA数字证书遗失或密码泄漏等造成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用户丢失或忘记CA数字证书或密码的,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资料,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机构重新申领。
第三十条 竞买人在系统实施的所有行为,均被系统服务器自动记录,视为竞买人自身真实或经合法授权的行为,该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竞得人逾期或拒绝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不按时支付土地出让价款、交易服务费等税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挂牌人可确认其竞得结果无效,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挂牌人将标的再行公开出让,再次出让价款低于原出让价款的,原竞得人应当补足差额。挂牌人将原竞得人纳入不诚信用户名单,予以公示。不诚信用户不得参加网上挂牌出让活动,系统自动识别并限制其参与竞买。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本规则,若因违反本规则而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合同编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自治区、 (略) ) 市(县) 局;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受让人: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二)现状土地条件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 ,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 (略) (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总面积 平方米;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建筑限高 ;
建筑密度不高于 不低于 ;
绿地率不高于 不低于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
第十四条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即不超过 平方米, 建筑面积不超过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少于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5. 。
第十五条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二) ;
(三)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略) 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 (略) 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 (略) 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二〇 年 月 日
竞得人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网上交易完成后,竞得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并打印竞买申请书1份并加盖公章;
(二)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并打印竞买资格确认书1份;
(三)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并打印成交确认书6份并加盖公章;
(四)竞得人为企业,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加盖公章;竞得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五)竞得人为企业,需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具体委托办理事项并加盖公章;竞得人为自然人,需提供竞得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注明具体委托办理事项并加摁手印;
(六)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