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N*3
二、项目名称:古蔺县教育装备和信息技术中心中小学多媒体教学终端设备更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 (略)
地 址:大英 (略) 天平街10 (略) 2楼203号
被投诉人:古蔺县教育装备和信息技术中心
地 址:古蔺县古 (略) 242号
被投诉人: (略)
地 址: (略) (略) 佳乐世纪城(金融商业中心)7号楼2301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省 (略)
地 址: (略) (略) 长乐街二段13号3层3单元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四川 (略) 不服古蔺县教育装备和信息技术中心就古蔺县教育装备和信息技术中心中小学多媒体教学终端设备更新(采购项目编号:N*3)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8月2 (略) 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收到。经审查,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采购包 1:标的名称:中小学智慧黑板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指向唯一满足品牌冠捷(TPV)。
投诉事项2:采购包1:评标细则及标准履约能力:2、所投智慧黑板制造商具有 ECQ-QC*(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证书)的得4分,没有不得分。(提供相应证书复印件及全国认证 (略) 认证查询结果截图)3、为保障师生拥有绿 (略) 络环境,所投教学软件制造商具 (略) 文本及音视频的不良信息进行安全监控的技术的得4分,没有不得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或技术鉴定报告)违背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
投诉事项3: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没有明确检测报告必须“具有 CMA 标识”且检测检验项目是在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评审专家在评审时无法判定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一条等规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投诉。
古 (略)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