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4)鲁1103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略) 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2月25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4)鲁1103破5号决定书,指定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为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障债权申报工作合法、有序进行,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就债权申报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
对破产重整案件终结之日(案号:(2020)鲁1103破2号,2020年12月24日,不含本日)至本次破产清算案件申请被受理之日(即2024年12月25日,含本日)对 (略) (以下简称“ (略) ”)享有到期或未到期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10日下午17:00时前,以线上/线下邮寄形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形成的原因、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事项,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指引、债权申报材料可以从本公告附件下载获取或联系管理人获取。
线上申报链接:
(略) 破产清算案线上申报债权链接:http://**#/home?caseId=bd30b2f8a47e#cfb2b7f360c61e
线下邮寄申报材料地址: (略) (略) 岚山头 (略) 333号。
二、关于债权申报的特别说明
1.本次清算程 (略) 破产重整案(案号:(2020)鲁1103破2号)无关,不属于前述案件重整转清算情形,前述案件相关问题请联系破产重整案管理人(王律师,#)。对于发生在破产重整案件终结(2020年12月24日)当日及之前的债权(无论在前案是否申报)、已于(2020)鲁1103破2号 (略) 破产重整案中申报并经(2020)鲁1103破2号 (略) 管理人审查的债权(无论是否确认、是否完成分配),本管理人不再接收上述债权申报资料,不对上述债权申报人进行债权审查,相关债权及清偿方案依法按照(2020)鲁1103破2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批准的《 (略) 重整计划草案》执行。
2.线上申报不能取代债权人向管理人邮寄提交纸质债权申报材料。债权人未在债权申报期内提交纸质债权申报材料的,视为没有申报,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应承诺并保证线下纸质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此外,管理人有权要求债权人进行更正和补正。
3.附利息的债权,利息暂计至破产清算申请受理之日,即2024年12月25日,后续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编制债权表提交给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对 (略) 享有的债权的金额及性质 (略) (略) (略)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裁定确认为准。
4.逾期申报责任问题:对于未在2025年2月10日下午17:00时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的具体事项,请详细阅读《 (略) 破产清算债权申报须知》,感谢各位债权人对债权申报工作的支持!
(略) 破产管理人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