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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N*5
二、项目名称: (略) 第三十一中小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成都 (略)
地址: (略) (略) (略) 28号
被投诉人1: (略) 第三十一中小学校
地址:四 (略) 西区清 (略) 78号
被投诉人2: (略) 西区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 (略) (略) 西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四、基本情况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受理了投诉人关于“ (略) 第三十一中小学校智慧黑板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为:N*5,以下简称“该项目”)提起的投诉。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如下: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但却没有明确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提供具有CNAS或CMA检测报告”有歧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检测报告的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押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十五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九条。属于《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文件典型问题清单的通知》(川财采〔2022〕90号)第2条之表现形式。”投诉事项二,被投诉人将企业自愿送检项目(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的检测报告作为★实质性技术参数佐证材料并进行符合性审查,排斥了其他形式技术参数佐证材料,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 (略) 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4号)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投诉人要求:取消采购文件的不合理条款,待采购文件完善后重新组织采购,如已宣布成交结果,取消中标结果,如已签订采购合同,立即中止合同的执行。
就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如下:该项目于2024年10月9日在四川 (略) 首次发布询价公告。投诉人于10月25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10月25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1月 (略) 提出投诉。
五、处理结果
我局经调查取证和咨询相关职能部门后认为:关于投诉事项一,CNAS检测报告是由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认证机构、检验机构等)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作为检验依据等而出具的检测报告,该类报告表明该实验室(认证机构、检验机构等)的检测能力符合国内外通行的标准。CMA是一项由国家质量监督检 (略) 实施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项目,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CMA标志表示该实验室具备国家法定计量认证的资质,其依据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具备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采购人要求提供带有CNAS、CMA的检测报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结合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而做出的采购需求,并非“被投诉人未依法确定采购需求,需求描述不清晰、不完整、有歧义”。
关于投诉事项二,该项目采购需求中并未专门要求供应商按特殊需求定制产品,无需按特定要求生产后送检。 (略) 场调查, (略) 场上有多个厂家生产的该类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中的要求,同时也具备CNAS或CMA检测报告。因此,不存在“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增加了供应商的投标成本,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如对 (略) 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 (略) 理决定后六十日 (略) 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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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