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惠州 (略) 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亚湾西区龙 (略) 第一车间二楼和第二车间一楼 |
建设单位 | 惠州 (略) |
环评单位 | 广东永* (略) |
公示时间 | 2024年1月19日~2024年1月25日 |
项目概况 | |
惠州 (略) 位于西区龙山七路40号,项目用地面积约为3394.67平方米。项目年产精密模具500台、电气线盒及其他产品8800万件。 本次项目拟于第一车间二楼和第二车间一楼进行扩建,新增塑料粒以及纸箱的生产线;其中塑胶粒年产600吨、纸箱年产200万件。 项目新增主要工艺流程如下: 塑料造粒:投料→混料→造粒→切粒→品检。 纸箱生产:纸板开槽→模切→印刷→粘箱→出货。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 |
1.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 (略) 政污水处理厂处理。纸箱印刷设备清洗产生的清洗废水经自设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回用水定期更换后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外排。 2.落实生产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措施。造粒、注塑、投料工序产生的非*烷总烃及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限值。 印刷、粘箱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 815-2010)及《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的较严值,并按照《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做好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烯腈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其表4企业边界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厂界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界颗粒物及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相关限值标准。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 |
听证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业务科室:规划环评科 联系电话:0752-*,07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