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开州环执责改〔2023〕17号
被责令改正个人:唐小辉
公民身份证号码:***********34
职务:开州区关面乡双河口至白泉乡车场坝段扶贫公路改建工程(双河口至钟鼓溪段)二标段项目主要负责人
住址: (略) 祁阳县白水镇成功村******
我支队于2023年4月17日至2023年4月18日对山西 (略) 及你本人进行了调查,发现山西 (略)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山西 (略) 负责施工的开州区关面乡双河口至白泉乡车场坝段扶贫公路改建工程(双河口至钟鼓溪段)二标段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砂石物料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砂石物料高度的密闭围栏,也未对砂石物料予以覆盖,属于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你作为开州区关面乡双河口至白泉乡车场坝段扶贫公路改建工程(双河口至钟鼓溪段)二标段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施工合同、《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为凭。
山西 (略)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规定,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依据《 (略)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现责令你:
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支队将对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如对本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略) 提起行政诉讼。如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略) 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支队 (略) 万 (略) 强制执行。
(略) 开州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