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宁DV9761小型普通客车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资产来源 企业实物资产 其他披露内容 1.信息披露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竞买人,则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转让标的所涉车辆停放于宁夏回族 (略) 政府停车场,信息披露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凡参加竞买者应事先认真咨询、实物查看,了解标的的实际状况,慎重应价。现场看车只提供静态察看服务,不进行车辆移动、发动、试驾。意向方须自行前往标的所在地现场勘察,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看样联系方式如下:*。 5.本次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诉讼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人使处置权受到限制的情况;未涉及债权债务纠纷使标的处分存在移交风险;不存在针对转让标的的诉讼、未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不存在借用、他人实际占有、留置、在途等情况及有关通知等义务没有履行的情况。 6.转让标的资产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提交受让报名并全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车辆是否存在违章、是否已经年审、是否存在保险过期、相关权属材料是否齐全、排放标准等可能影响过户及使用等方面的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本次转让车辆停放时间较长,可能存在发动机烧机油、漏油、机件老化损坏、电瓶报废、外观有划痕及损伤、配件老化脱落、电子配件老化损坏等状况。意向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拒绝按现状接收、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否则将视为违约。 7.标的信息中的行驶公里数为截至评估基准日里程表显示里程数,若与实地看样或提车时实际行驶公里数存在差异,转让方和浙交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受让方需自行了解相关情况且自愿接受车辆资产全部现状。 8.转让标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所有人“宁夏六 (略) (略) ”系转让方曾用名,目前转让方名称变更为“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本条款适用于“宁DV9761小型普通客车”“宁DM7932小型越野客车”“宁DV1986小型普通客车”项目) 转让标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所有人为“ (略) (略) ”,当地公车改革后,转让方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 (略)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委会议纪要》(第3期)、 (略)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以及宁夏六 (略) 与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即转让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同意转让方处置标的车辆。如标的车辆无法正常过户,由此而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浙交所及“浙交汇”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条款适用于“宁D15010大型普通客车”项目)转让标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所有人为“ (略) (略) ”。 转让标的车辆的行驶证证载所有人为“中国 (略) 委员会办公室”,当地公车改革后,转让方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 (略)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工委会议纪要》(第3期)、 (略) 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说明》,以及宁夏六 (略) 与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即转让方)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同意转让方处置标的车辆。如标的车辆无法正常过户,由此而带来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浙交所及“浙交汇”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条款适用于“宁DCJ785小型越野客车”项目)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无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宁夏六 (略) 固原分公司 注册地 (略) 经济开发区警民路( (略) 办公楼)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75XEMK6F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是否自动延牌 否 延牌情况 目前已延长0个周期,已延长0个工作日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3.20 是否有保留价 无 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按照其报名项目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竞买保证金至“浙交汇”平台浙交所的存管银行,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本次转让仅为车辆,不含车牌。公告显示排量为大约值,精确数值以登记证书为准。 3.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机构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本条款适用于“宁D15010大型普通客车、宁DV9761小型普通客车、宁DM7932小型越野客车、宁DV1986小型普通客车”项目) 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车辆过户需到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相关税额由受让方据实承担,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本条款适用于“宁DCJ785小型越野客车”项目) 4.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 5.受让方须在取得产权交易凭证后10天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受让方须在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办理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后方可提车。 6.本次转让产生的转、受让双方向浙交所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以及车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在过户前及过户后所欠各项费用,包括未足额缴纳的购置税、滞纳金、停车费、违章罚款、扣分、补领证件所产生的费用、年检费、车船税、保险等事项均由受让方承担。 8.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已到期。转让标的现有机动车商业保险视为无。 9.意向方需符合转让标的注册登记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本地区车辆买卖设置的各项政策及法规,如因不符合本地区车辆买卖政策或法规而造成的不良后果,则由意向方承担全部责任。 10.外迁车辆需满足迁入地车辆管理部门准入条件,具体准入条件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车辆一旦外迁提档不得退档。 11.过户事宜请意向方自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转让方和浙交所不负责相关信息的核实确认。 12.受让方须在交易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向浙交所指定账户支付1万元合同履约保证金。如受让方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受让方向转让方提出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向转让方提供过户证明(登记证书及行驶证复印件)。转让方核实无误后,向浙交所发送关于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联系函,浙交所在收到转让方联系函后的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 标的信息
机动车 是否包含车牌 否 车牌号 宁DV9761 车辆类型 小型普通客车 车辆品牌 思威牌 车辆型号 DHW6454B 车身颜色 白色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VHRE4890B* 发动机号 * 发动机型号 K24Z1 燃料种类 汽油 排量(升) 2.354 出厂日期 2011-11-21 购置日期 2013-01-09 注册登记日期 2013-01-09 强制报废期止 检验有效期至 2023-01-31 行驶公里数 * 成新率 数量 1 所在地 现状分析 车况一般 是否带指标 瑕疵情况 - 项目附件
附件资料 公示附件 报名所需材料清单及说明.docx、交易合同(样稿)【 (略) 3辆车】.docx、实地勘察证明.docx、授权委托书.doc、特别事项约定.docx、浙交汇意向方报名时所需文本.docx 材料附件 - 图片浏览
- 标的物位置
-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刘先生 电话 0571-* 手机号 * 传真 邮箱 *@*jpse.com 地址 (略) 上城区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4号楼18层 网址 http://** 转让方 联系人 李经理 电话 * 传真 邮箱 *@*q.com 地址 (略) 经济开发区警民路( (略) 办公楼)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