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拟征补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1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武安镇老街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新建襄阳至荆 (略) 项目(襄阳段)站后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新建襄阳至荆 (略) 项目(襄阳段)站后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征收武安镇老街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0.9122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 (略) 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武安镇老街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912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9122公顷(耕地0.0453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公顷补偿标准76.*元。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8.*元、安置补助费42.*元,合计70.*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制定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规定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最高标准执行,每公顷青苗补偿费:耕地3.*元、永久基本农田3.*元,青苗补偿费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武安镇老街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武安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联系电话:0710—*。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武安镇人民政府、老街村村委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联系电话:0710—*。
特此公告。
附件: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
南拟征补告〔2024〕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南征预告字〔2024〕1号土地征收预公告以来,南漳县人民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情况,南漳县人民政府组织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对武安镇老街村农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现将新建襄阳至荆 (略) 项目(襄阳段)站后工程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及范围
因实施新建襄阳至荆 (略) 项目(襄阳段)站后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南漳县拟征收武安镇老街村集体所有土地共计0.9122公顷,用地范围图详见附件1。土地 (略) 用地。
二、土地现状调查结果
本次已对土地现状开展详尽调查,共涉及武安镇老街村农民集体土地总面积0.912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9122公顷(耕地0.0453公顷,全部为永久基本农田);现状调查结果详见附件2。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2023年批准公布的现行最新区片综合地价《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规定执行。拟征收土地涉及Ⅱ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片区,每公顷补偿标准76.*元。具体补偿费用如下:土地补偿费28.*元、安置补助费42.*元,合计70.*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标 (略) 人民政府制定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 (略) 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规定执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最高标准执行,每公顷青苗补偿费:耕地3.*元、永久基本农田3.*元,青苗补偿费0.*元。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关于印发南漳县集体所有土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南政办发〔2022〕3号)规定标准补偿。涉及村民住宅的,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根据村民意愿,分别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四、安置方式及保障内容
对被征地农民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安置途径。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省人社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居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安置,相关程序按上述文件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3。
五、其他事项
1.补偿登记方式及期限。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相关证明材料,到武安镇老街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武安镇的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为准。本次补偿登记主要登记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农民村民住宅(含权属、面积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2.申请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以村(社区)为单位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意见。联系电话:0710—*。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申请听证的,南漳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
3.异议反馈渠道。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事项存在异议,请在本公告期间向南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
本公告期限为30天,公告范围为武安镇人民政府、老街村村委会,并已在南漳县人民 (略) 站公布, (略) 址为http://**。
联系电话:0710—*。
特此公告。
附件: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