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公司关于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临时使用船山区龙凤镇石桥村三组集体土地0.66305公顷(其中园地0.33022公顷,建设用地0.33283公顷),作为遂宁至重庆高速公路(四川境)扩容工程项目ZCB2合同段临时材料堆场及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
二、请严格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切实安排好被占地单位群众生产生活。
三、使用期限届满,由你单位按照国家复耕技术标准及时组织复耕,确保复耕的土地应达到临时使用前的质量和数量,并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主体和用途依法使用土地,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管理和使用该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五、临时用地期限为*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
此复。
(略) 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