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重整案件
书面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债权人会议:
2024年12月20日,经管理人统计,债权人会议对于《重整计划草案》《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重整计划草案》: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 1 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数的 100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 * 元,占本组债权总额 * 元的比例为 100 %。
税款债权组 1 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数的 100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 *.61 元,占本组债权总额 *.61 元的比例为 100 %。
普通债权组 4 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数的 80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 *.04 元,占本组债权总额 *.85 元的比例为 67.20 %。
出资人组 1 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债权人数的 100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出资 * 元,占注册资本 * 元的比例为 100 %。
2、《财产管理方案》: 4 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 80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65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46 元的比例为 67.77 %。
3、《财产变价方案》: 4 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 80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 *.65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46 元的比例为 67.77 %。
4、《财产分配方案》: 4 人同意,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人数的 80 %;同意人数所代表的无财产担保债权额*.65 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46 元的比例为 67.7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以及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等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略) (略) 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草案》《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
(略) (略) 管理人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