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 (略) 场提升改造项目
征收土地及拆迁预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土征预〔2024〕14号
大新县人民政府根据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2015-2030),拟征收桃城镇新 (略) 场周边的国有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现将拟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征地及拆迁位置(四至范围)
详见大新 (略) 场提升改造项目拟征收土地及拆迁公告图。
二、土地用途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被征地单位(村民小组)及面积
拟征收桃城镇新北街 (略) 、 (略) 直属桃城粮库、 (略) 、大新县畜牧兽医站、 (略) 、大新县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等单位的国有土地面积约15.23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
补偿标准:依照《大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新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具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
五、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等工作由桃城镇人民政府及大 (略) 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诉规定的,在实施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电话:0771-#(征地办)、0771-#(县 (略) )
特此公告
大新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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