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农联字〔2021〕 ?号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隆回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隆回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效益,根据《 (略) 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湘农联〔20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们制定了《隆回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回县农业农村局 ??????隆回县财政局 ?????????? 2021年8月5日 隆回县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 (略) 农业农村厅? (略)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联〔2021〕54号)精神,为夯实县、乡两级主体责任,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助力打造智慧智能农机产业链发展高地,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补贴机具的种类和范围以《 (略) 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为准,具体以“ (略) 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补贴机具品目为准。我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第一批)共10个大类21个小类51个品目(见附件)。根据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结合农机化发展实际,省农 (略) 级补贴品目进行调整时,以调整后的品目为准。 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进行补贴的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不使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情况下,另行下文。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以“ (略) 2021年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补贴额为准。按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各档次的补贴额上限依据同 (略) 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履带式拖拉机、2m及以上自走式旋耕 ?机、柴油动力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育苗成套设备等6个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 ?特色农业生产急需品目机具,补贴比例可提高至35%。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 各乡镇(街道)应全面公开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加强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须暂停补贴受理,并及时书面上报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 (略) 农业农村厅。对有违规惰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补贴资金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分配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分配资金。 (略) 统一调剂,对于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的地区,将适当调减资金分配额度。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市县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公布本地区资金使用进度。 (略) 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本级资金支持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农机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助等,提升农户购机用机能力。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 (略) 农业 (略) 财政厅湖 ?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 (略)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的通知》(湘农联〔2020〕76号)要求执行。 五、补贴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方式实施。具体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发布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公示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农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纠纷承担法律责任。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力求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就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农机补贴办理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等信息真实有效。 (三)受理补贴申请。全面实行农机补贴办理服务系统常年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通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全县所有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未办理牌证照不予补贴。补贴受理点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乡镇(街道)、购机者户籍所在村委会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由县农业农村局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栏实时公布全县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乡镇(街道)办理补贴操作员要认真核对购机农户信息,尤其是“一卡通”信息变更的要引导农户到财政所办理用户新增手续,核实准确后方可申报。补贴操作员受理补贴,录入补贴身份信息时,要比对铭牌号和照片,上传发票,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传人机合影,提交申请公示补贴信息。 (五)补贴资金申请。县财政局审核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有关资料,于15个工作日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按购机者提交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由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重点补贴机具的监管。重点监管机具是指:单机补贴额超过5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只有1家的;新增分档机具;新产品补贴试点机具;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 六、补贴机具退货规定 按照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未发放,需要退货的,应由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对象需告知县农业农村局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县财政局或乡镇财政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商方可退货。 补贴资金已发放,需要退货的,补贴对象需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账户,县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补贴信息系统中进行退补贴款操作。补贴对象将签署意见的购机发票交至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在补贴信息系统中将补贴信息作废,经销商方可退货。 七、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县人民政府将各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农机购置补贴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本乡镇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县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事务中心负责购机补贴资料审核、机具抽查、购机信息及档案的管理,督促农机产销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履行自我承诺等具体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购机资料复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并负责资金监管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共同负责查处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县、乡(镇)补贴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信息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 各乡镇(街道)要对农机购机补贴开展政策宣传、补贴办理、档案建立和机具核查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细化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落实购置补贴办理程序。每年12月1日前总结当年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 (二)优化服务,提高效能。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配强工作力量,设置专门的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安排专门的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员和核查员。在财政所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审批与发放等工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确保工作日有人及时办理补贴。 购机者因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而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领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乡镇(街道)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村村通广播、村务公开等方式、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县农业农村局要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完善和更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对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违规查处结果等内容进行全面公开。 (四)规范管理。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经销商销售补贴机具,应在销售合同上标明品目、型号、配置参数、销售价格,明确供货方式、付款方式、售后服务、退货条款等内容。生产企业在机具出售时,须将机具编号、发动机号通过补贴信息系统配发至经销商。乡镇(街道)按补贴资金发放批次及时报资料到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整理并保存好档案资料,实现补贴操作全过程可视可查可控,确保真人真机真价。 加强补贴信息系统管理,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严禁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补贴信息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严禁经销商发送人机合影给补贴受理点办理补贴。严禁对外泄露补贴对象的通讯方式、居民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隐私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 (五)严惩违规行为。全面贯彻《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坚持违规行为查处“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全程监督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严肃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各乡镇(街道)在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要立即上报,举报查证属实的,奖励举报人200元/人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要及时查处各类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本方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省政策调整时另适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