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县 (略) 改造项目勘察设计(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标段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阿坝县县 (略) 改造项目勘察设计 (项目名称)已由 阿坝县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阿县发改行审[2023]106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阿坝县自来水厂 ,建设资金来自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地方配套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 阿坝县自来水厂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阿坝县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阿县发改行审[2023]106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成事 (略)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标段划分:本次招标为一个标段,勘察设计一个标段。
2.2建设地点:阿坝县自来水厂。
2.3建设内容及规模:改造县 (略) 16公里及配套设施、供水户表改造约6008只、对廉租房等12个老旧小 (略) 进行更新改造及县城老水厂送水泵房设备设施改造,总投资*元。
2.4勘察设计周期:60日历天(其中:勘察周期15日历天,设计周期45日历天)。
2.5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标段:本项目的测绘、岩土勘察、岩土设计、管网探测、设计等相关服务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勘察设计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类(岩土工程、工程测量)专业*级及以上资质,如为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入川从事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2)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略) 政行业(给水工程)专业*级及以上资质,如为省外企业,须具备《四川省入川从事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3.1.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证书,/(业绩要求)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①联合体的资格要求应达到本公告要求;②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③任意联合体组成单位不超过2个独立法人,且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出现上述情况者,其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将被拒绝;④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该共同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后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对联合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⑤除非另有规定或说明,本须知中“投标人”一词也包括联合体各方成员。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6 月 22 日开始登*:? (略) (四川省)(网址:http://**)—“登录”——“交易主体”—“建设工程”,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略) (四川省·阿坝州))(网址: http://** )—“交易系统”—“ 登录 ”-“工程建设”,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年07月15日09时3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 (略) (四川省)》和《 (略) (四川省·阿坝州)》(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阿坝县自来水厂
地 址: 阿坝县自来水厂
邮 编:/
联 系 人:彭老师
电 话: 0837-*
传 真: 0837-*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地 址: 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3栋9层9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吴先生
电 话: 028-*
传 真: 028-*
电子邮件:*@*q.com
网 址:/
开户银行: 中国 (略) 成都神仙树支行
账 号: *
2024 年 06 月 18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