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生态环境行 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略)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山西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修改稿)意见的通知》(晋环函〔2022〕 (略) )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略)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略) 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是 (略) 门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依法主 (略) 会、行政相对人公示或公开执法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依法、主动、全面、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为加强对环境行政执法公示的组织领导,法制股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进行指导、协调及监督。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综 (略) 负责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采集、审核、发布,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并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环境行政执法公 示信息审核机制,未经审核的执法信息不得公示。
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略) 和本 (略) 等信息平台为主要载体,以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单位公示栏等渠道为辅助载体进行公开。通过其他网络信息平台公示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 (略) 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高效便民。
第七条 综 (略) 应当依法主动公示下列信息:
(一)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略) 罚自由裁量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二) 权责清单、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统计报告等信息;
(三) 机构设置、工作职责、执法人员及执法区域等信息;
(四) 行政执法、 (略) 罚和行政强制等流程;
(五) 行政执法决定、行政监督方式和救济途径;
(六) 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细则等;
(七)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信息。
公示内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送达执法文书以及实施查封、扣押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按规定着统一执法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暗查、暗访等行为除外。
第九条 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我局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和执法结论等信息。 (略) 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执法文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以行政执法决定书或者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的方式予以公开。采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摘要方式公开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决定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在信息公示平台上的公开期 限,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其中,一般环境违 (略) 罚 (略) 罚决定之日起, (略) 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严重环境违 (略) 罚 (略) 罚决定之日起, (略) 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
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是指需要经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且认定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 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 (略) 会稳定的;
(四) 公示后可能影响系 (略) 理的;
(五) 涉嫌犯罪需移送公 (略) 理或者公安机 (略) 理中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生 (略) 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请示报告、讨论记录、磋商信函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信息申请公开的,各 (略) 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综 (略) 应当及时动态更新下列相关执法信息: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需及时更新的;
(二) (略) 门行政执法职能发生变化的;
(三)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要求重新作出的;
(四) 其他需要更新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与其自身相关的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 (略) 门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 (略) 门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 (略) 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 (略) 门提出。
第十九条 (略) 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其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有错误或者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纠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略) 门在执法公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 (略) 门提出申诉,也可向上一 (略) 门或者政府信息公 (略) 门投诉、举报;对于执法公示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