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1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5月11日-2023年5月17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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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宝应县宝应大道77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宝应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和污泥项目 | 宝应县望直港镇光大路1号 | 光大环保能源(宝应)有限公司 | 江苏环保产 (略) | 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技改,不新增占地,现有厂区占地71466m2。本项目在优先保障生活垃圾全量处置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污泥,利用垃圾贮坑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污泥,通过与生活垃圾的合理掺混实现协同处置的目的。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和污泥,不改变现有总设计处理垃圾能力600吨/日,其中协同处置的一般工业固废和污泥不超过当日入炉焚烧总量的30%且最大不超过180吨/日。焚烧发电厂全年运行,四班三运转,每班8小时;单台焚烧炉年运行约333天,焚烧线年可利用小时数8000h/a。 | 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10日在宝应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项目环评文件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本项目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 1、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原则建设项目排水系统。本项目依托现有废水处理系统,生产废水(渗滤液、卸料平台、垃圾通道及垃圾车冲洗水、化验室排水、初期雨水) 依托厂内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后浓缩液回用于石灰浆制备,上清液部分回用于冷却塔补水,回用水水质标准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敞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标准,其余同生活污水、化水站浓排水、冷却塔排水一并接管至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水质执行宝应县第二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冷却塔排水部分回用于厂区通道、垃圾车、卸料区冲洗,回用水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 (略) 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用水水质标准;一体化自动反冲洗净水器排水作为清下水排入雨水管网。 2、合理布局厂区生产设备,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必要的消声、隔声、减振以及密封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区限值要求。 3、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废气处理方案,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排气筒设置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本项目焚烧炉外排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氟化氢参照执行欧盟标准(EU2010/75/EC)。焚烧炉技术指标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标准。 4、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规范建设厂内固体废物暂存场所,一般固废暂存场所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包装、贮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规定要求,并落实相关安全、消防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5、按《 (略)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6、本项目维持以厂界为边界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该范围内不得存在或规划、建设环境敏感目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