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 (略) 涪陵卷烟厂除尘系统设备改造 中标候选人公示表 | ||||||
(公示期:2025年1月9日——2025年1月13日) | ||||||
项 目 名 称 | 涪陵卷烟厂除尘系统设备改造 | |||||
招标公告编号 | * | |||||
招 标 人 | 重庆 (略) 涪陵卷烟厂 | 联系电话 | 023-* | |||
招标代理机构 | 中资国际工 (略) (略) | 023-* | ||||
涪陵卷烟厂除尘系统设备改造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湖南核 (略)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江苏 (略)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广州迪斯 (略) | |||||
拟中标人 | 湖南核 (略) | 中标金额(不含税) | *.00元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7A | |||||
监督部门 | 重庆 (略) 涪陵卷烟厂规范管理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023-* | |||
招标人: | 招标代理机构: | |||||
重庆 (略) 涪陵卷烟厂 | 中资国际工 (略) (略) | |||||
2025年1月9日 | 2025年1月9日 | |||||
备注:1、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才能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略) 招标投标条例》、《 (略) 招标投标活 (略) 理实施细则(修订)》(渝公管发〔2021〕5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执行。 2、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未加盖公章及难以查证的,不予受理。 3、项目如划分多个标段(合同包)的,应按不同合同段分别填写“标段(合同包)名称”、“中标候选人及排序”、“拟中标人”。自行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一栏不填。 |
中标候选人公示.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