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阜州复字〔2024〕90号
申请人:后某某
被申请人: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2024年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5月29日收到该申请后因其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通知其补正,于6月11日收到其补正材料,6月17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 (略) 未在法定期限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4月 (略) 购物购买了生产 (略) 的老式面包、无蔗糖沙拉面包,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系统显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日已经签收,被申请人在七个工作日内并未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事项是否受理,属于没有履行法律法定职责,遂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3日通过信函投诉举报,内容为:举报 (略) 生产的老式面包、无蔗糖沙拉面包,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工作人员疏忽,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复议申请人受理其投诉举报的情况。现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重新受理。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4月28 (略) 生产的老式面包、无蔗糖面包,认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5月3日签收该邮件。后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投诉是否受理,于5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24年5月29日本机关收到该申请,经补正后于6月17日受理,后向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书面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复书和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日签收申请人投诉信,但未能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告知职责。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 (略) 提起诉讼。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