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责清单 | 权力事项种类 | 权力事项名称 | 保留的证明 | 设定依据 | 出具证明的 |
1 | *** | 行政许可 | 公司(企业)登记 | 身份证明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 十条 (略)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第 * 十 (略) ,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 *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 * 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 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自然人的为公安机关;企业的 (略) 门;社 (略) 团法 (略) 门;事业单位的为事业单 (略) 门 |
2 | ***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略) 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 (略) 组织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 (略) 要求。办 (略) 提供 |
3 | *** | 食品生产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企业名称变更、 (略) 所变更证明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略) 要求。 (略) (略) 打印。 |
4 | ***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审核 |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申请使用海域。 | 市 (略) 门 |
5 | *** | 行政许可 |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申请使用海域。 | 市 (略) 门 |
6 | *** | 行政许可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法人资格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 年 (略) 令第 * 号, * 年3月修订)第 * 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 (略) 门 |
7 | ***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产权证明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 * 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 (略) |
8 | ***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兽 药 管 理 条 例》第 * 章 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 | 行 (略) |
9 | ***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 十 * 条 |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产权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 章 动物诊疗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兽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 章 动物诊疗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 * 十 * 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 医院 |
* | ***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 条 (略) 、养殖小区、 (略) 、动 (略)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 (略) (略)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 条 (略) 、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健康证明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 * 条 (略) 、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 | 医院 |
* | ***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营业执照 | 第 * 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符合 (略) (略) ;( *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 *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法人身份证 | 第 * 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符合 (略) (略) ;( *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 *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第 * 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符合 (略) (略) ;( *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 *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医院 |
* | ***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 第 * 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 )符合 (略) (略) ;( * )有符合环保和卫生 (略) 所;( * )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 )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 )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 )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 培训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 | (略) 有者证明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生鲜乳 (略) 有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略)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 |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有效的健康证明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生鲜乳 (略) 有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提出生鲜乳运输申请。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日内, (略) 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医院 |
* | ***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职称证书 | 《 (略) 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 * 条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书;( * )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 )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 )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动物防疫合格证;( * ) (略) 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 (略) (略) 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 (略) 门、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土地使用证明 | 《 (略) 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第十 * 条 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书;( * )育种或者制种方案,饲养管理制度,投入品使用管理、疫病监测防治、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 * )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 * )种畜禽合格证、检疫合格证、家畜系谱证明;( * )动物防疫合格证;( * ) (略) 区平面图、设施设备清单;( *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或者职称证;(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新设立的企业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按前款规定提供有关材料外,还应 (略) (略) 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土地使用证明。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 (略) 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略)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 十 * 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规定的驾驶人员以及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其他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 (略) 门、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企业法人及指定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 (略)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 十 * 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 )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许可 | 营业执照 | 《 (略)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 十 * 条“ (略) 市公共汽(电)车客运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 )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第十 * 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承诺,包括客车数量、类型等级、技术等级,聘用的驾驶员具备从业资格。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经营许可 | 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第 * 号《道路旅客 (略) 管理规定》第十 * 条 申 (略) 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道 (略) 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身份证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委托书;( * )承诺已具备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的条件。 | (略) 门 |
* | ***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和客运标志牌配发、换发、补发 | 身份证明, (略) 驶证,驾驶证,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 (略) 交通运输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法[ * 号修订版)第十 * 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第 * 节 * 、《道路运输证》配发程序“( * )申请配发需提交以下材料......3、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经营者为企业的,还应提供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或委托书。4、 (略) 驶证及复印件。 *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 公安、交通 |
* | *** | 其他权力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略) 驶证 | (略) 交通运输司《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法[ * 号修订版)第 * 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 * 节“ * 、货运车辆异动( * )货运车辆转籍、过户办理程序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要求将货运车辆转籍、过户的......提交 * 下材料:(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明确被委托人姓名和办理事项的委托书。” | 公安 |
* | ***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1.企业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 * 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1.银行 |
* | ***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负责人身份、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1、《 (略)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 十 * 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 )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银行 |
* | ***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 (略) 省道路运输条例》( * 年 * 月省十 * 届人大常委会 * 十次会议通过, * 年7月第 * 次修正, * 年1月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略) 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 )有企业法人资格;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1.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 (略) 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 (略) 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1.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 (略) 业务能力的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1.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略) 《 (略) 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 (略) 施工许可制度。 (略) 交 (略) 门确定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交 (略) 门实施,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实施。 | 1.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 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 (略) 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资质等级不低于项目设计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或备案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 (略)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 (略) (略) 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位 (略) 。” | 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批准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 1.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备案证明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1.项目备案批准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 * 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 (略) 门、银行 |
* | ***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 * 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略) (略) 产权或合法租用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 * 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略) (略) 、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注册地省级交 (略) 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1份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略) 办法》第 * 条“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 ) (略) 平台和信息 (略) 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略) 门依法调 (略) 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 (略) 、 (略) 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前款第( * )、第( * )项有关线上服务 (略) (略) 注册地省级交 (略) 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 (略) 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略) 在注册地以 (略) 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 )、第( * )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略) 驶证,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人工检验记录单和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货车)》(总质量3.5吨以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 十 *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 (略) 门、车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 十 *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 (略) 门、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 * 十 *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 (略) 省道路运输条例》第 * 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 (略) 政许可。 | (略) 门 |
* | *** | 其它权力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 * 号》( * 日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修订。)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身份证明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 (略) 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权属证明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 * 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 (略) 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 )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略) (略) |
* | *** | 行政许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 * 十 * 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 * 十 * 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 * 十 * 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核 | (略) 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 (略) 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 * 十 * 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 * 十 * 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 * 十 * 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采 (略) 门管理的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单位、组织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禁止采集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 (略)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 * 级或者 * 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略) (略) 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 (略) 门备案。采集证的 (略) (略) (略) 门制定。 | (略)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采 (略) 门管理的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 |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应 (略) (略) 门的证明文件。 | 1、《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禁止采集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 (略)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 * 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略) 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 * 级或者 * 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略) 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 (略) (略) 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 (略) 门备案。采集证的 (略) (略) (略) 门制定。 | 外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 | 1、《畜牧法》( * 年 * 月通过);2、《蚕种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3、《 (略) 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略) 省农业厅鲁农政法字〔 * 〕5号) | 农业厅 |
* | ***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审核 | 场地、检验仪器等设施设备为自有产权,或具有使用权 | 1、《畜牧法》( * 年 * 月通过);2、《蚕种管理办法》( *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3、《 (略) 省蚕种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略) 省农业厅鲁农政法字〔 * 〕5号)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驯养繁殖许可证》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 * 十 * 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 * 十 * 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 * 十 * 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 单位或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 十 * 条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并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第 * 十 * 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经县 (略) (略) 门批准。 第 * 十 * (略) (略) 门应 (略) (略) (略) 的野生动物或 (略) 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第 * 十 * 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禁止出售、购买、利用相关批准文件。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情况,应当依法公开。第 * 十 * 条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 (略) 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必须经县(市、区) (略) (略) 门批准。 | (略)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 | 持枪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2.《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年 * 月通过)第十 * 条: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 (略) (略) 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 (略) (略) 门统 * 印制。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 | 《 (略) 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 * 十条取得林业种子苗木经营许可证的,凭证 (略) (略) 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 (略) 经营。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按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种类和 (略) 经营。 |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林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 (略) 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第十 * 条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生产的,必须具有相应的林业种子资源、土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第十 * 条从事林业种子苗木经营的,必须具有与经营 (略) 所、设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十 * 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 * 十平 (略) 所、不少于 * 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十 * 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 * 十平 (略) 所、不少于 * 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略) (略) 产权证明 | 1、《农药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1)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3)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 * 十 * 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 * 十平 (略) 所、不少于 * 十平 (略) 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 (略) (略) 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 (略) 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农药废 (略) 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 * 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 * 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略) 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略)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 * 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 (略)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自 (略) 证明或租 (略) 的合同复印件;( * )品 (略) 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 * )近 * 年种子生产地点、 (略) 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种子经营量、经 (略) 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 (略) 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 * 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第十 * 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 (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种子检验室、 (略) 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 (略) 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 (略) 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 (略) 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 * 条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 (略)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自 (略) 证明或租 (略) 的合同复印件;( * )品 (略) 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 )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 (略) 保证明复印件;( * )近 * 年种子生产地点、 (略) 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种子经营量、经 (略) 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 ) (略) 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 * 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品种特性介绍;(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 * 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品种特性介绍;(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4月 (略) 令 * 年第1号修订)第十 * 条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人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 )菌 (略) 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 )品种特性介绍;( * )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相关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 * 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镇政府, (略) |
* | ***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者个人的身份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 * 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略)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 * 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略) 、行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使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 * 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略)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建设项目批件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 * 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规划许可证、用地预审意见(政府投资的出具选址意见书)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略)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 * 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 (略) 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 * 条 | 社会团体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 * 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登记、变更、注销 | 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的批复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十 * 条 | 市属非公募基金会相关的业务主管单位 |
* | *** | 行政确认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负责人、理事、监事备案 | 社会组织负责人、理事、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 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 * 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 (略) | 住所房产证复印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 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 * 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 * 条 | 房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非公募基金会成立、注销、法定代表人变更 | (略) 会组织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注销清算报告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第 * 条、第十 * 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十 * 条 | 有资质的 (略) |
* | ***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身份证 | 《 (略) 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学历证书 | 《 (略) 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 * 条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临床实习证明 | 《 (略) 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 * 条 | 实习单位 |
* | ***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及延续注册 | 聘用证明 | 《 (略) 省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第 * 条、第 * 十 * 条 | 拟聘用医疗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 | 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 条 | 拟聘用医疗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 (略)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略)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 注册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政府举办的提供上 (略) 门的正式任命文件 | 《 (略)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略)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 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上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证书 | 《 (略)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略)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 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及变更、注销登记 | 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 《 (略)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 (略) (略) 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的通知》 * 变更登记2申请材料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卫生许可 | 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 十 * 条 | (略) |
* | ***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 * 条第( * )项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略) 的, (略) 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略) 省教育厅 (略)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 * 〕6号举 (略) 所办学的,应 (略) 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略) 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略) 消防安全证明 |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 * 〕 * 号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应符合 (略) 所条件、师资条件、管理条件等基本要求。其中, (略) 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 平方米,教学用房不少于2/3,同 * 培训时段内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提供寄宿的,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不得使用居民住宅、 (略) 校舍、场 (略) 所。 (略) 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 * 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 * 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日后的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上且小于 *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 * 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人民政 (略) 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 (略) 门、 (略) 门、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启动资金不少于 * 万,需提 (略) 存款证明或验资报告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提交材料同本细则第十 * 条第( * )项。 | (略) 门或有资质的第 * 方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筹设、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校长、教师资格证明 | 《 (略) 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略) ,举办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学校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略) 省教育厅 (略) 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鲁教民字〔 * 〕 (略) 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场所、 (略) 有权或使 (略) 所照片( (略) ,提交房产证明; (略) ,提交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或提交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略) 省就业促进条例》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有不少于 * 十平方米建筑面积 (略) 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 * 十 * 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 (略) 所、办公设施和 * 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 * 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略) 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网络招聘的,还需提交: (略)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 (略) 省 (略) 条例》( (略) 第 * 号)第十 * 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应当向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人力资源服务申请表;章程和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的 (略) 有权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和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开展人 (略) 信息服务的,需 (略)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 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举办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略) 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筹设批准书;( * )筹设情况报告;( * )学校章程、 (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房产权属证书, (略) 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审批 | 消防、 (略) 门的批准文件及环境噪声检测报告 | 《 (略) 管理办法》第十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许可 | (略) 的使用权证明 | 《 (略) 管理规定》第十条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略) 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批。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略) 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 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核发 | (略) 的使用权证明(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略) 平面图 | 《电影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略) 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自有产权仅需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需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专业技术人员、 (略) 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专业资格证明 | 《 (略) (略) 管理条例》第 * 条 (略) (略) 经营单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略) 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 (略) (略) 安全审核意见书》 | (略) 门签发的《安全审核合格证》和《 (略) (略) 安全审核意见书》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审批 | 消防安全审查合格意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 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略) (略) (略) 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 | 《全民健身条例》第 * 十 * 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 * )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 )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 (略) 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 )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 (略)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国 (略) 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略) 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略) 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 * 条。 | 村(居)民委员会 |
* | ***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初审意见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略) 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 | 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
* | ***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出让用地)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涉及划拨用地) | 《 (略) 乡规划条例》第 * 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中华 (略) 乡规划法》第 * 十条。 | 自 (略) 门 |
* | *** | (略) 政权力 | 政府出资的 (略) 性研究报告审批 | 资金相关证明 | 《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统 * 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鲁发改投资[ * 号)附件2,《 (略) 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 * 十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节能审查 | 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耗煤项目需提供) | 《 (略) 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第 * 条 | 煤炭消费总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设 (略) (略) 地、建(构)筑物、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 (略) 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权力 | 城 (略) 置核准 | 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 《 (略) 关 (略) 决 (略) 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 、城 (略) 置核准条件 | (略) 门 |
* | *** | 行政权力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用地手续、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批准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文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 | (略) 、 (略) 门、 (略) |
* | *** | 行政权力 | (略) 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 《 (略) 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重大建设工程需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 十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略) 门出具书面意见 | 《 (略) 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十 * 条 |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略) 门盖章批准的蓝图或红线图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用地红线图、 (略) 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建设方案总平面图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 * 条 | 自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略) (略) 驶审批 | (略) 路线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公 (略) 门 |
* | ***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 (略) 理设施审核 | (略) 门出具的同意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意见 | 《城镇 (略) 理条例》第 * 十 * 条 | (略) 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