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 (略) (略)
法定代表人:谢勇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J
住所: (略) 南川区楠竹山镇水鸭村二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
(略) 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9 (略) 生态环境监测 (略) (略) 进行现场监测,监测报 (略) (略) 颗粒物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浓度>76.6mg/m3,超1.55倍以上),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2规定的限值(浓度6.99×102mg/m3,超3.66倍),并出具了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渝环(监)字〔2023〕第649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 2023年12 (略) 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渝环(监)字〔2023〕第649号; 2. 2024 (略) 现场负责人朱永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 (略) (略) 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3. 2024 (略) 现场负责人朱永文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2024 (略) 现场负责人朱永文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5. 2024 (略) 现场负责人朱永文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6. 2024 (略) 现场负责人朱永文提供的授权委托书; 证据3-6证明违法 (略) (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川环罚告字〔2024〕11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了书面听证申请,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我局于5月30日召开了听证会。根据前述证据、听证会上的陈述、质证意见及你单位补充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研究认为:你单位存在超总量控制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事实。你单位的上述违法事实,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及裁量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万元整。 前述罚款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开取《 (略) 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 (略) 涪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略) 强制执行。
(略) 南川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