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有关单位:
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 〕 * 号) (略) 委、县政府有关进 * 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示,为有效推动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经相 (略) 门讨论研究,现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略) 。
合 (略) (略)
* 日
(略)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自治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 (略) 署要求,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 〕 * 号)、《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 * 〕 * 号)、《 (略) 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桂建发〔 * 〕6号)、《 (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北政发〔 * 〕 * 号)和《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合政办〔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工作目标
建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强化监督机制,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快推进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优化我县投资发展环境。
* 、工作思路
( * )整合流程
按照《 (略)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合政办〔 * 〕 * 号)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 * 个阶段, (略) (略) 负责牵头相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工作,对竣工 (略) 审批事项流程整合。
( * ) * 窗受理
建设单位向并联审批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 * 递交主要审查材料,窗 (略) 门审批情况统 * 回复建设单位。
( * )并联审批
(略) 门界限,构建并联审批平台,建立项目并联审批联办工作机制。 (略) 门审批事项作为前 (略) “容缺后补”受理,提前开展审查工作(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 * )信息共享
在“ (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的支持下, (略) 门联动。
( * )限时办结
牵头、 (略) 门均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 、竣工联合验收具体程序
( *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 * ) (略) 门
竣 (略) 门: (略) (略) 。
(略) 门: (略) (略) 、 (略) 、 (略) 、县人防海防办、 (略) 、 (略) 、 (略) 市合 (略) (略) 门和供水企业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
( * )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城镇污水 (略) 许可; * 次供水竣工验收;城建档案验收。
( * )申请条件
房建市政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1.已核发施工许可证。
2.房建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
3.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无施工图的,按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4.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相关各方已签署工程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5.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 (略)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6.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7.消防系统已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8.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备验收条件。
9.人防工程已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联合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 .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 .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 (略) 地清理完毕。
( * )联合验收测绘 (“多测合 * ”)
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建市政工程相关竣工 (略) 联合测绘,统 * 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核验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
( * )其他验收方式
建设单位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已具备有关专项工程验收条件的,可选择 (略) 门申请专项验收。
( * )受理流程
1.受理申请。建设单位按照审批事项各项办事指南(详见附件1、2)要求,对申请事项分类装订申请资料, (略) 有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统 * 报送综合窗口。
2.受理登记。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审批的材料后, (略) 纸质媒介和“ (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登记。
3.分转。收件后即时采用纸质《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联办函》(详见附件3)进行通知。
4.材料初审。牵头、 (略) 门各自审查建设单位的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略) (略) 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 (略) 门的《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流转表》的反馈意见(详见附件4),决定是否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 (略) 门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在受理当天反馈受理结果;对材料不 (略) 告知补正内容的,1个工作日内 * 次性将应补充材料清单 (略) 门。专 (略) 门于第2个工作日内将《 * 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详见附件5)统 * 送达 (略) (略) 。
牵头、 (略) 门同意受理的,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决定和 (略) 门竣工验收受理凭证,材料需补正的出具补正通知,对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 * )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
1.竣工验收并联审批。对于正式受理的建设项目, (略) 门自受理决定的第2天开始并联审批。如果涉及区、 (略) 门审批的,由市、 (略) 门负责协调办理。
(略) 门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审批,并以《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办结函》(详见附件7)的形式复转,向窗口反馈审批结果和最终审批文件。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略) 门的专业验 (略) 门按专业要求通知 (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间及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 (略) 政审批时间暂停。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将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3.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 (略) 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资料齐 (略) 政审批时间重启, (略) 门收齐审核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政务窗口取件。 (略) (略) 有审批文件(详见附件8)统 * 送达给建设单位,通知其到窗口取件,并由建设单位签收送达凭证。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邮政等服务方式送达。
5.审批时限。竣工验收阶段的并联审批时限共8个工作日, (略) 门正式向建设单位出具《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书》起第2天开始计时,具体为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用地核验、防空地下室验收、 * 次供水验收(第3个工作日);污水 (略) 许可证、城建档案验收(第4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第5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第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8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间、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公示和听证时间、环保验收审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本阶段审批时限。
( * )审批流程图
竣工验 (略) 门 (略) 门审批工作流程,详见附件9。
(十)其他事项
1.建设单位需补正材料的,审批时间以收到合格的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并联前置审批事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以此作为前置审批条件的其他事项也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存在前置审批条件关系的其他事项, (略) 门各自作出受理决定。
2.并联审批中,如有任何 * 事项未予通过验收审批的或已通过但又发生变更的, (略) 门应 (略) 门反馈, (略) 门通过办理系统通知其 (略) 门,以 (略) 理。
并 (略) 门作出不予通过验收审批的,以此作为前置审批 (略) 门也应作出不予通过验收审批决定,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如果 (略) 门审批作为前置条件的, (略) 门各自继续作出审批决定。
3. (略) 门应按照标准法律文书形式作出验收决定,如回复“不同意”或“不予验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建设单位,无需验收的情形不需说明理由。
4.《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联办函》和《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办结函》, (略) 门 (略) 门项目申请材料及 (略) 流转的专用文书,也是明确各方责任,以及效能监察的重要凭证。为提高收件效率,缩短申报时间, (略) 门必要时可临时调 (略) 门窗口工作人员配合收件, (略) 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已办理的,该项目未并联的其他审批事 (略) 门依法办理,不再进入竣工验收并联审批。
* 、 (略) 门统 * 发布的 (略) 门办事指南,由 (略) 门制定提供,具体解释权归 (略) 门。
附件:1.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办事指南
2.竣工验收阶 (略) 门办事指南
3.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联办函
4.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流转表
5. * 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6.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受理决定书
7.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办结函
8. (略)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结果送达回执
9.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流程总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