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贸促会关于转发《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关于取消贸促会原产地企业
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签证企业: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办理原产地证,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现将《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关于取消贸促会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转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落实。
????????????????????????????????????????????????2023年10月23日
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关于取消贸促会原产地企业备案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经贸政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关总署2023年第136号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中国贸促会及其地方签证机构取消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事项,新企业申请办理贸促会原产地证书应提交《声明》(提交流程见附件1),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已经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企业,延用“两证合一”注册方式不变。企业可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中国贸促会原产地证网上签证系统,申办原产地证书,不必提交《声明》。
二、对于未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且未在贸促会进行过原产地企业注册备案的企业,申办原产地证书前应向中国贸促会原产地签证机构提交完整准确填写的《声明》(详见附件2)及相关佐证材料,即可申办贸促会原产地证书。
各有关签证机构应及时向所属地企业公布接收企业《声明》邮箱地址及快递地址,指导相关企业顺利提交《声明》,以及后续申办和使用原产地证书工作。
请各地方签证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
?????????????????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