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略)
2、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洛香镇富泰铭苑1栋06-03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依法对“2024年盘水街道红星村葫芦加工车间扩建项目(项目编号GZSR2024ZB-004)”信访案件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 (略) 在参加“2024年盘水街道红星村葫芦加工车间扩建项目”、“思渠镇毛渡片区肉牛养殖项目”时,拟派的项目经理为同一人,投标文件提供的“项目经理李康(注册号:贵*8)无在建项目承诺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当事人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承认错误,表示以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另考虑未给采购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符合《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财法〔2023〕8号)》不予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财法〔2023〕8号)》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1.对当事人 (略) 给予批评教育。
2. (略) 参加“2024年盘水街道红星村葫芦加工车间扩建项目(项目编号GZSR2024ZB-004)”中标、成交无效,采购人普安县人民政府盘水街道办事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7月30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普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费永春
3、联系电话:0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