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 (略) :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委托广西碧越 (略) 编制的《灵山县 (略) 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排水管生产线项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2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 (略) 取水许可申请,取水地点一:灵山县沙坪镇双六村委会边村河左岸,用于项目生产用水,坐标东经108°59′26",北纬22°29′58",水源类型为地表水,年取水量6.*m3/a,日取水量为189.9m3/d,取水方式提水,水泵型号为100*-7.5,扬程20m,抽水流量100m3/h,每天抽水运行时间2.1小时,项目取用水保证率为90%。取水地点二:灵山县沙坪镇双六村委会厂区内取水井,用于生活用水,坐标东经108°59′39",北纬22°29′56",水源类型为地下水,年取水量0.*m3/a,日取水量为13.5m3/d,设计取水保证率取90%。本项目取水工程由水源工程、输配水工程组成,满足项目取水的要求。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本项目类别为“C3021水泥制品制造”,取水用途是工业用水及厂区内生活用水,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生产用水不产生污水,生活退水主要是生活污水,年排放生活污水总量为3780m3/a,生活污水经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最终用于厂区周边农田灌溉,污水排放总量小,污水不排放河道,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同意项目日最大取水量203.4m3/d,年取水量7.*m3/a,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2条混凝土自动搅拌生产线,年产商品混凝土*m3,排水管*件。年取水量地表水6.*m3/a,地下水0.*m3/a,生产用水用水指标0.20m3/m3,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水泥制品制造中商品混凝土用水定额通用值0.20m3/m3的标准,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八、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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