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市监处罚〔2023〕82号
当事人:襄阳 (略)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9;
住所: (略) 孔湾镇太山庙村;
法定代表人:易兵;
2023年6月13日,我局根据举报线 (略) 开展检查,发现一款由当事人生产的“襄大?生物有机肥”在产品包装上有“南京国环OFDC有机认证/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茶叶适用肥/提高茶叶光泽/延迟茶叶嫩性/提高茶叶品质”等宣传用语。经初步核查,当事人未获得上述荣誉,因当事人涉嫌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为调查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略) 法定代表人以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收集、提取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现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超肥料登记证批准的适用范围虚假宣传“茶树适用肥”
当事人生产的生物有机肥于2021年2月4日取得了农业农村部颁发的《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21)准字(9399)号,该证书明确载明了只适用于“菜心”一种作物。而在襄大?生物有机肥包装上,当事人宣传“茶树适用肥”,在包装正面,除了有大号字体的“茶”字外,还配有茶园图片,以及“提高茶叶光泽 延迟茶叶嫩性 提高茶叶品质”宣传用语。在该肥料包装背面的产品主要功能、施用方法的详细介绍中,也突出宣传了该肥料对于茶叶的功效。当事人通过外包装设计、图文宣传将一款批准适用于“菜心”的生物有机肥包装成“茶叶适用肥”,该行为直接影响了茶农在选择肥料时的判断,对购买产生了实质性影响。该行为同样也损害了同业竞争者的利益, (略) 场正常秩序,构成了法律禁止的虚假的商业宣传。
二、虚假宣传“中国民营500强企业”
在“襄大?生物有机肥”包装上涉及两家企业名称,分别是湖北襄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襄阳 (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关于民营500强企业的佐证材料,实际上榜2015年、2016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 (略) (略) (后更名为湖北襄大 (略) )。相关企业数据显示,湖北襄大 (略) 是湖北 (略) 的控股公司,当事人实际上是利用了湖北襄大 (略) 曾经获得的荣誉做商业宣传,故上述宣传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
三、虚假宣传“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在“襄大?生物有机肥”包装上,当事人宣传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实际上获得该荣誉的同样是湖北襄大 (略) 。在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网站发布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中也未查询到当事人上榜,故上述宣传同样属于虚假的商业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3年6月13日, (略) 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涉案襄大?生物有机肥在我县销售以及销售数量等情况,因违法行为发生地在我县,我局拥有管辖权;
2. 当事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合法的主体资格、有效身份以及有效的委托关系;
3. 2023年6月26日,对委托代理人程某*《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襄大?生物有机肥包装上含有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4. 襄大?生物有机肥包装正面、反面照片打印件一页,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襄大?生物有机肥包装上含有虚假的商业宣传的事实;
5. 当事人提供的说明一份(7页),证明了获得民营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是湖北襄大 (略) 而非当事人的事实;
6. 网络查询全国工商联发布的“2022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不属于民营企业500强的事实;
7. 证号为:微生物肥(2021)准字(9399)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襄大?生物有机肥仅适用于菜心一种作物以及虚假宣传的事实;
8.《询问通知书》一份、《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一份、《检验报告》一份等其它与案件相关的材料。
2023年7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3〕8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向我局提出了听证申请。2023年8月23日,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主要意见:1.办理包装物广告 (略) 局备案,未备案的属于程序违法;2.擅自改变登记证登记范围,应当由农业农村局管辖;3. (略) 所获荣誉系管理人员不懂法造成,主观故意不明显,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且积极改正,在当前优化营商环境前提下申请免罚。我局听证意见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这里的媒介和形式通常包括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等,显然在包装物上的文字并不属于上述广告的典型特征,故应当按照商业宣传定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更为准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并未要求办理此 (略) 局备案,故我局不存在程序违法;2.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肥料产品包装上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本案中当事人将核准适用于“菜心”的生物有机肥,在包装上通过图文的形式进行包装装潢设计,让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是针对茶叶而研发的产品,且只字未提适用于“菜心”,该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的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该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规定,我局对此类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3.当事人宣传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并非湖北 (略) 和襄阳 (略) 所获荣誉, (略) 有一定关联 (略) 场主体湖北襄大 (略) 所获荣誉,与当事人毫无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 (略) 场竞争秩序, (略) 场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或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但我局在拟定行政处罚时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情节,在自由裁量幅度内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且 (略) 场监管部门调查,符合相关自由裁量规定中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办公室(石台县仁里镇和平北路24号原质监局大楼4楼)办理缴款手续 (略) 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持缴款通知单到工行、农行、邮政银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进行现金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石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