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 (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工作效能,确保采购人的权利在“阳光”下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 (略)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的重要性
近年来,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依法采购的意识不断增强,政府采购行为日趋规范,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但是,个别单位底线意识淡漠、规避政府采购、超预算超标准采购、履约验收缺位、内控管理混乱、采购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甚至出现一些违法违纪现象,既影响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开展,也违反了党风廉政建设等有关规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担负起采购人政府采购的主体责任,切实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各项要求 (略) 。
二、专项检查原则和目的
坚持“依法检查、突出重点、务求实效、重在整改”的原则,在对有关单位开展专项检查的基础上,摸清和掌握政府采购领域内存在的问题,重点查找法律制度、管理体制、监督机制、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缺失和薄弱环节,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实施、规范采购,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奠定基础。
三、专项检查范围和时间
此次 (略) 直各部门、各单位,检查项目范围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按项目实施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项目,上述项目需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已完成合同签订。
检查工作自2024年10月14日开始,至2024年11月15日前结束。
四、专项检查的内容
(一)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依法实施政府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行为;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是否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是否擅自将集中采购项目改为自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编、漏编现象;
(四)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合同履约(验收或考核、付款、履约保证金收退、是否违规收取质量保证金)等情况是否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是否违规签订补充合同;
(五)政府购买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程序规定;
(六)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是否明确内部工作机制(重点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结果评价、档案管理等内容);
(七)是否将供应商的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评价;
(八)是否仍然违规建立有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九)“832”平台执行情况;
(十)中小微企业相关支持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对预留份额比例、招标优惠政策、合同签订、预付款比例、资金支付情况等管理);
(十一)违反规章制度的其他有关情况。
五、专项检查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开展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配合,切实整改。各有关单位要严肃对待专项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开展情况,按照要求提供账簿、合同等有关文件资料和线索;不得消极敷衍,简单应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质量;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整改,明确整改目标和方法步骤,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切实改进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
(三)检查与预防并重,务求实效。各有关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分析原因,强化制度学习,及时堵塞漏洞;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依法操作、依法采购的长效管理机制。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