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 (略)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3***
住所: (略) 芗城区石亭镇下高坑村***
法定代表人:黄**
2024年5月14日,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 (略) 进行现场检查, (略) 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 (略) 危险废物贮存间时,发现危险废物贮存间贮存的废油漆桶未按照规范要求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黄秀峰在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
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 (略)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黄秀峰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
2.2024年5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废油漆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2024年5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 (略) 废油漆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4.2024年5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废油漆桶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情况);
5.2024年5月 (略) 芗城生态环境局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厂房、车间布局,危险废物贮存间位置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略) :收到本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对废油漆桶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略) 芗城生态环境 (略) 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略) 人民政府批准,责令你公司停业或者关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 (略) 龙 (略)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